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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产穷富态度不同:穷人离婚后仍住同一屋檐下

2012年02月12日14:10
来源:法制晚报

  富人离婚家产不分不算完 穷人离婚后仍需住同一屋檐下 分家产穷富态度各不同

  “当一段感情完结时,人们往往会通过财产来确定自身价值与安全感。”法官分析,正因这样,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也就成了离婚双方长期争议的焦点。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分配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复杂。

  穷富差异大 数据分析

  富人为财产争到底穷人离了还得住一处

  在本报通过2011年抽样调查的1020件城六区离婚官司样本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精神赔偿四种诉讼的离婚纠纷案例为125件,占样本量的12.3%。

  而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的案例最多,占到46.4%。这其中,又以房产、存款证券等财产分配的纠纷最为普遍。

  法官分析,在涉及财产纠纷的离婚官司中,不同经济背景的家庭,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经济富裕甚至阔绰的家庭离婚,一般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分割财产过程,不平均分配很难结案;而经济较拮据的家庭离婚则呈现另一种极端,即夫妻二人一套住房,离婚后还要住在同一个屋檐下。

  典型案例

  胡润榜富豪与妻离婚都死盯股权不松手

  2011年胡润榜富翁杜双华的离婚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最大的分歧就集中在股权问题上。

  据报道,杜双华与妻子宋雅红婚姻早就出现问题,2010年9月20日,跟杜双华谈离婚分财产未果的宋雅红,向海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令人惊讶的是,杜双华向法院表示:“不离婚,我们感情好得很!”

  由于杜双华拒不出庭,海淀法院对其警告:“再不回应,将缺席判决、对其财产进行分割。”结果,开庭之日,杜双华的代理律师先是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在河北衡水当地法院审理。

  随后,其律师又拿出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判决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生效的判决书。上面赫然写道:“一、准许原告杜双华与被告宋雅红离婚。”但宋雅红表示,她对衡水法院的离婚判决毫不知情。

  海淀法院调查后发现,杜双华与宋雅红已在2001年经衡水法院判决离婚,且该案现正在衡水法院再审。宋雅红此时再提离婚诉讼,于法无据,据此驳回宋雅红的起诉。宋女士不服,后上诉到一中院,现正在审理中。

  而在这起离婚“闹剧”背后,杜双华与前妻真正在争的是一份股权的分割。2011年7月,日照钢铁集团通过新浪财经发布杜双华致媒体及公众的一封公开信,杜双华在信中表示,对前妻的资金要求,不管1亿元还是5亿元,都一概应允,但日照钢铁的股不在其列。

  杜双华表示,宋雅红曾两次索要股权。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日照钢铁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53亿元,集团全年实现利税76亿元,其中利润45亿元、上缴税金31亿元。而日钢2011年度的综合考核目标更是令人咋舌,“产铁1320万吨······利税100亿元。”

  法官分析

  靠离婚致富?双方谁都耗不起

  目前离婚率持续走高,动辄百万元的分手费已经屡见不鲜,不少婚姻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家底殷实,资产雄厚为由,狮子大开口,但是在实际上,富人离婚是最耗时耗力耗财的一场诉讼,拉锯战中没有真正的赢家。

  法官介绍说,现在富人的财产形式十分多样化,股权证券、合伙经营的收益分配、没取得产权的房子、收藏的古董字画等,这些财产在计算分割时需要大量的时间核实证据,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分配、如何分配更是难上加难。

  法官还提到,富人离婚的成本其实远高于普通人,协议离婚花费、诉讼成本费用、起诉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财产分割费以及家庭重置等。此外还包括因离婚而造成的生活质量下降、时间以及精神成本,“即使身家千万,恐怕也禁不起这样折腾。”

  典型案例

  中年夫妇离婚遭遇“马文的战争”

  42岁的赵丽与43岁的李凯结婚13年,有个11岁的女儿。上世纪90年代初,赵丽在一家国企工作,花几万元从单位买了套两居室,李凯则早早辞职,与朋友合伙做生意,由于收入不稳定,两人一直住在赵丽的房子里。

  2009年,赵丽向法院提出离婚,理由是丈夫总当“甩手掌柜”,家中之事一概不闻不问,逢年过节也不回家,法院经调解无效,判两人离婚。

  但由于两人只有一套住房,李凯一直不肯搬离,并坚称买房时,自己也掏了上万元。法院最终判赵丽和李凯继续“同住一个屋檐下”。

  但问题很快显现出来,2010年初,赵丽将李凯轰出家门。原来李凯离婚后,将新交的女朋友带回家,被女儿撞上,赵丽于是火冒三丈。

  被轰出家门后,李凯拒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以“报复”赵丽。赵丽下岗后,几乎没有生活来源,赵丽与女儿的生活一下子变得十分困难。

  法官随后与两人取得了联系,经过劝说,赵丽同意李凯回家住,但不允许影响女儿的生活和成长。李凯也同意,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用,这对“马文”的矛盾,在离婚后反而得到了相对妥善的解决。

  法官分析

  国企分房族遭遇下岗离婚“双失”

  据了解,类似的离婚不分房案件,在东城区、西城区和海淀区频繁发生。这是由于区内不少居民楼曾是国企和国家机关的公房,随后在房屋政策改变后,上述单位的员工从分房族摇身变成了有房族,他们当时的优越体现在,以低于市价几成甚至更多的价钱,将房子转为个人所有。

  正因如此,当时不少搭上分房政策末班车的夫妻,并没有想过再投资购买位置偏远的商品房。加上此后国企改制等问题,不少员工下岗转岗,经济上也无法承受再置办房产的负担。

  没房闹尴尬

  数据分析

  人到中年遇无房困境

  据东城法院主要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贺艳法官介绍,在过去的3年里,她曾经审理过的离婚案件共1100件左右。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情感问题,因此,贺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将其中七成案件通过调解进行化解。

  而在30%判决的案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大企业大单位“分房”问题,此类案件中涉及最多的是最后一拨赶上分房政策的人们,年龄均在38岁至49岁之间,比例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呈现出的特点是,如果判决房屋归一人居住,另一方肯定将会面临无家可归的情况。

  经典案例

  夫妻凑钱买下一套房不想离婚无处搬

  由于经济条件和观念的限制,该年龄段的夫妇大多数是夫妻两人仅拥有一套住房,一位离婚案中的妻子在打官司时向法官哭诉说:“当初以为买了这套房子就一劳永逸了,谁想到如今会离婚。”

  从房子的特点来看,这类房子往往是夫妻一方的单位所分,此后又是单位折价所卖,因此房产证写的是分房的那方的名字。

  但在购买时往往是夫妻俩共同出资,而当时的单位分房也考虑到分房人伴侣的住房情况,也就是说,当年不少夫妻可能为了一套条件相对优越的住房,另一方会放弃自己单位分房的机会。因此,将住房判给一方居住,显然有失公平。

  法官分析

  离婚不分房有三大原则

  在贺法官承办的离婚案件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她往往会作出让两人共同居住的判决,但就拿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来讲,谁住大间,谁住小间,谁有优先选择权?水电等费用又该如何分配?贺法官表示,判案时遵循三条原则。

  首先,要遵循公平原则,孩子由谁抚养,谁就有优先选择权。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衣服的洗晒、阳光居住空间的问题,可选择带阳台、向阳和大间居住,不受房主权利的制约,这既有利于孩子成长,也对双方公平。

  其次,经济收入原则,夫妻一方可能还在职,有稳定收入,另一方可能下岗,在居住方面,会对经济困难者多照顾。再次,房主原则,在与上述两条原则不冲突的情况下,房主可以选择。

  文/记者张彬王岗

(责任编辑:U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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