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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新规:拾金不昧可奖10% 无失主拍卖支付

2012年02月13日02:31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拟出新规:拾金不昧可奖10%
他会要求10万报酬吗?
广州拟出新规:拾金不昧可奖10%

  她会第一时间交上去吗?

  ●无失主者拍卖后支付此报酬,有失主者以自愿为原则

  ●物品损坏、超期认领等情况尚待出细规

  ●19日前市民可向广州警方提意见

  新快报记者 李国辉 实习生 程晓芸

  “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扬外,以后在广州或将有实质奖励。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警方称,此举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积极性,不过也有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

  公共场所失物招领最长限期135天

  记者注意到,《规定》与1982年出台、目前仍在实施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相比,有偿奖励拾金不昧是最大的特点和变化。此外,《规定》没有保留《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各单位对拾遗物品必须妥善保管”。

  《规定》提到: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获人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范围内拾获的财物,应即交该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在本单位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则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在旅馆拾获的财物,应交旅馆保卫部门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公开招领,招领期限90天(接待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的宾馆、大厦、酒店可再延长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

  《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强调,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奖励

  《规定》指出,收到拾遗财物的单位应将现款数额、物品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作详细的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发给拾获人收据;而失主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领回的失物属于贵重物品的,还须出示街、镇政府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拾遗物没有找到失主的,对拾遗者,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

  各方说法

  警方人士:

  规定能调动“拾遗交公”积极性

  广州警方相关部门人士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这个新规能够鼓励市民群众将拾获财物交给招领机构,弘扬、鼓励更多人“拾金不昧”。

  警方人士称,社会鼓励拾遗人将失物交给招领机构,失主丢失财物后才有处可查、有法可寻。但“鼓励”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作为拾得者来说,他捡到财物后首先要妥善保管,还要打电话寻失主、将失物交到相关单位或公安机关,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有报酬的请求权。失主给出一定比例的利益,向拾遗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也是合理的。

  专家意见: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时代发展

  政治学研究员、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彭澎对《规定》奖励拾金不昧的内容给予了正面评价,他认为“有偿拾金不昧”既符合中国的传统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彭澎说,不管失物能否找到主人,拾遗者付出的努力都确保了失物的价值不被浪费,因此“奖是比较合理的”,能够鼓励人们将拾获的财物交出来。

  彭澎同时提醒,相关部门在操作的细节上应做足考虑。比如招领启事应通过各种途径扩大知晓率;再比如,贵重物品若超过招领期限而失主又出现怎么办?可否设立一个标准,让价值达到标准的财物永久有效招领?对于这些情况应有一个补充的条款,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假如拾金不昧有奖

  他会要求10万报酬吗?

  深圳大运会期间,执勤武警张渊在洗手间里拾获了百万港元,悉数上交,最后返还失主。假如拾金不昧有奖,他将可以得到10万元奖励。不过相信我们的武警战士不会要求对方支付这笔钱,特别在这种国际赛事的过程中。

  她会第一时间交上去吗?

  2008年12月9日8时许,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打扫卫生时“捡”走了一个纸箱,里面装有价值300万元的黄金,她也因此被关了9个月。假如拾金不昧能奖励10%,假如失主愿意,那么她一下就能得30万,她会第一时间交上去吗?(以上皆资料图)

  焦点疑问

  1 保管期间再丢失怎么办?

  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除在公共场所拾获财物交由公安机关外,在企事业单位、旅馆拾获的财物应先交由单位、旅馆保卫部门保管并进行招领。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士担忧,万一拾遗物品在保管招领期间再丢失或损坏,该如何是好?保管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警方人士对此坦言,这确实是一个难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作为收到拾遗物品的单位或场所,其保管失物并进行招领,本身已是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如果硬性规定其承担保管责任,难免不太人性化。

  但该人士强调,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损毁拾遗财物的,一经查实,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失主不愿支付报酬怎么办?

  拾遗者上交遗失财物并找到了失主,但失主却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支付价值10%的报酬,这该如何处理?

  警方人士表示,失主认领拾遗物品时向拾获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规定》只是鼓励失主让利,遵循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而非硬性规定。

  市民声音

  对于《规定》提出的“有偿拾金不昧”,新快报记者昨日下午随机采访了15名市民,7人赞同,5人反对,其余受访者则抱“中立”态度。

  赞同:义举善行也需实质奖励

  在读大学生小汪说,拾到失物交到公安机关招领本身就占用了拾得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偿奖励拾金不昧能鼓励更多人行善,奖励是其次的,重要的是奖励这种精神,引导社会形成氛围”。

  上班族的王先生亦赞同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现在人们对社会奖励见义勇为已普遍认同,拾金不昧也是一种义举善行,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反对:恐被小偷利用牟取报酬

  某机关退休职工廖伯表示反对,因为拾金不昧假如变成有偿奖励的话,就会颠倒“不昧”这个中心,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说,是消极的,可能对社会传播这样一个信息:“有报酬才值得去帮人”。市民周小姐也认为,拾金不昧接受酬谢有可能会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成为一种获利的手段,比如可能导致小偷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资料归还,以牟取报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却并不容易。

  他山之石

  德国:一般报酬拾得人5%

  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的3%;关于动物则依价值的3%。而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遗失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失。

  在公共行政机关或者交通机构中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者,无请求报酬权利。

  日本:

  拾得人可获20%以下报酬

  据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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