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清远讯 歹徒凭一把塑料玩具枪和一把西瓜刀,伙同他人抢走一辆小车,仅贱卖6000元。日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罗某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作案工具:
玩具枪+西瓜刀
去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杰与苏某焙(另案处理)准备了一把塑料玩具枪和一把西瓜刀,商量去抢劫。22时左右,两人坐车到了怀集县城,开车者是司机邓某。在连山县福堂镇与小三江交界的一个地方,苏某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玩具枪对着邓某的腹部,而罗某杰拿出水果刀,逼邓某交出钱包等物。随后,两人开着抢劫到的小轿车逃离现场,次日,将小车以6000元贱卖分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杰将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判决:
10年刑期+2万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罗某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折价人民币432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予以刑罚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最后,法院以被告人罗某杰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