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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纠纷缘何频发

2012年02月13日10:34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李松

  产业链环节尚处分割状态

  从本刊记者调查情况分析,数字版权纠纷不断,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还与数字出版产业链各环节处于割裂状态有关。

  “目前传统出版社、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产业的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这些传统产业内容和传播方式数字化之后,需要形成突破行业限制的新型管理和服务体系,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中管理,应重点发展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尽快发展起来,为权利人和产业服务。这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张洪波认为。

  “数字出版商获取数字版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同作者、出版社一对一签约、同文著协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签约、与版权代理机构购买版权。由于产业链环节处于割裂状态,‘一对一’授权难度大、代理机构欠发达等原因导致授权环节存在很多纠纷隐患,而新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被重视。数字版权授权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数字出版企业的支持和权利人的积极参与。”张洪波说。

  “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要求拥有数字版权。”张洪波举例说,但现实中,出版社和作者签订的合同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往往都不明确。要么约定不清晰,要么不公平或不合法。

  张洪波解释道,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这样极易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最常见的现象是,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把数字版权给出版社,但出版社却越权授权给数字出版企业,造成事实侵权,还有双重授权问题。手机出版、资源分享平台、数字图书馆等业态仍然存在大量侵权问题。”张洪波说。

  “我国在整个数字版权保护上,还没有形成独立而严密的法律架构。”张洪波认为,数字版权保护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目前很多法律法规的条款落后于产业发展,亟待修订完善,对于数字版权和数字出版相关条例的解释仍有待完善。”张洪波说,“在产业政策和版权行政管理方面,我国存在重产业发展、轻版权保护的现象。”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数字出版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面数字出版需要大量作品;另一方面使用者不知道到哪里去获得授权。而更多的作者在“不明状况”的情况下,宁可把数字版权握在手里。

  在文著协和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中,作家贾平凹作为最早联名的作家之一,他向媒体表示,“我的作品在网上很多,从没人给过我稿费,也从未打招呼。如果有网站与我联系作品的数字版权,我会考虑授权的。”

  学者易中天也曾表示:“我不知道啥叫数字版权,是不是在一些合同中我就已经授权给出版社了?不知道。反正我还没拿到数字版权的一分钱,可能又失去了一栋别墅!”

  “很多作家对数字版权概念不清,维权往往举步维艰。比如,在签订出版合同时,有些出版社也注明拥有数字版权。等书出版后,出版社又将数字版权有偿转让数字出版企业,而作家仅能拿到纸版书的稿费,数字版权授权后的收益对作者而言,可能仅是一个美丽的传说。”张洪波说。

  张洪波说,即使作家发现数字版权被侵犯也很无奈。“作家个人维权不但需要面临寻找证据、公证、起诉等法律问题,还需时间、精力以及专业知识,维权成本较高。对于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来说,作家个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人微言轻、各自为战、忍气吞声是普遍现象。”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传统出版社地位微妙。“我们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请作者同时授予出版社数字网络传播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总编辑助理甄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外研社2008年就正式开展数字出版方面的业务,还专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我们关注电子书、平板电脑以及手机阅读等多种形态的数字出版,并探索其与外研社自身数字化资源的结合模式。”

  目前,外研社已在学校英语教学、外语学术研究以及图书馆数字资源库建设方面颇有建树。“外研社数字出版的收益与纸质出版相比,还显得微不足道。但数字出版具有很大市场前景,我们十分重视这方面的业务。”

  对于与数字出版企业合作,外研社显得尤其慎重。“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传统纸质图书出版仍将是外研社的根本。”甄强说,“如今数字出版的赢利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而且某些电子出版产品赢利规模并不乐观。”

  “因此,之前有多家数字出版企业找到外研社,商谈合作数字出版事宜,我们挑了几家实力强的合作外,其他就不了了之了。”甄强说,“在与一些数字出版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我们显得比较被动,因为对方过于强势。数字出版如何快速发展?有强大的平台和使我们产生效益,这才是吸引我们的关键因素。但是,与越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合作,我们得到的效益分成越低。”

  “在数字出版纠纷中,传统出版社也处于弱势地位。”甄强举例说,“外研社曾经有一套小学教材被数字出版企业侵权,最后我们官司赢了,才获得几千元赔偿,还没有我们打官司投入的费用多,感觉维权比较艰难。”

  能否对数字版权进行统一管理?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针对国内数字版权纠纷不断的现实,除加强公众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外,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一个统筹的专门机构,来对数字版权产业链进行整合和管理。

  从全球范围而言,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体管理,使数字版权从“事后纠纷处理”转向“事前利益分配”已有经验可借鉴。据报道,法国、韩国等国家,为适应数字版权保护的新形势,纷纷成立了数字版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认为,加强数字环境下版权的管理和保护,一是要继续加大数字环境下版权执法力度;二是要抓紧开展《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互联网特征的开放共享的授权机制;四是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来解决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五是要大力加强版权国际对话与合作。

  “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跟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新形势。”甄强说,“目前有些法规对数字版权也有不少保护,但到司法实践时,就往往效果大打折扣。可以说数字版权侵权猖獗,也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

  在张洪波看来,如果还用传统的思维,已经很难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行政管理问题,尤其是数字版权的推广和传播力问题。数字出版企业比出版社、作者更强势的原因,除了自身的资本、技术、渠道等因素外,政策因素更主要,需要政府和法律来平衡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利益和关注著作权人利益。

  “数字出版企业不但应该有版权意识,还要有社会责任意识。没有广大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的数字版权内容,数字出版产业根本无从谈起。”张洪波说,“尊重数字内容提供方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让创作、生产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人得到合理尊重、合理回报和有效保护,是平台方、渠道运营商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

  “在利益分配上,数字版权使用者也要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收益,不能让著作权人只付出没回报。”张洪波指出,“避免版权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出版社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的定位问题。由于国内整个大环境和出版社长期以来固有的国有身份条件,出版社应该定位于数字版权代理人的角色,明确与作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保证作者的数字版权收益。这就要有一份公平合理的图书出版合同。”

  据了解,文著协正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起草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和数字版权授权格式条款,将于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发布,供公众免费使用。

  “应针对不同作品尽快建立一个或几个完整、权威的国家级基础数字版权内容数据中心,承载全国范围内的数字版权内容数据库建设、著作权登记与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功能。”张洪波认为,“这个数据中心应该与现有的版权登记机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出版行业协会等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是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关键的一个环节。”

  “这项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在张洪波看来,没必要在各地“一窝蜂”地都建设版权数据中心,以免造成大量浪费及资源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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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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