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架桥、兴修水利设施、农村电网改造等“小额工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比比皆是。 |
农村“小额工程”多指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比如村内的修路、挖沟、打桩、通电、改水、建文化活动室等。虽然工程项目小,却属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项目中的配套工程,资金大都来自财政或发改委的直接拨款。“小额工程”项目的实施,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实惠,但其中存在的腐败行为也不容忽视。
今年春节过后,记者在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采访时,看到了一份关于“小额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至2011年,该院共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3件17人,其中贪污案4件4人、受贿案8件12人,发生在改水工程、道路建设、输电线路铺设工程等农村“小额工程”领域的就有13人。农村“小额工程”已然成为腐败者的“盛宴”。
工程承包给施工“游击队”
据平谷区检察院调查,平谷区新农村建设小型工程项目众多,分布在全区16个乡镇的107个村。而这些众多的工程大多由村委会组织施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各村没有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管理较为松散。另外,由于工程资金数额较少,在施工过程中,各村为节省资金,一般都不聘请专业人员规划设计,也没有专门的审计、会计人员。
于是,各路施工“游击队”闻风而动,施展各种手段,利用工程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捞取好处。在这些形形色色的施工“游击队”中,有些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而有些只是名义上挂靠工程公司,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这些施工“游击队”大多来自外地,流动性比较强,为了承揽到工程,他们一次次行贿。他们通常的操作手法是,先向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行贿,设法拿到工程施工权,然后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赚取非法利润。
李某来自山东省农村,他带领的施工队全由农民组成,队中只有少数懂些业务的技术工人。他们常年活动在京郊农村,寻找小额工程施工机会。2008年6月23日,李某为了取得平谷区某村改水工程施工权,向该村村主任刘某行贿5万元。同年6月25日,该村举行招标会,决定由村民代表确定标底。这让刘某感到很意外,他意识到自己已无法左右招标结果,只好公开了有投标人送给他5万元一事。自然,李某没有中标。招标会后,刘某将5万元退给了李某。2009年6月,李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农村“小额工程”按照是否招投标分为三种: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资金来源性质或资金量小等原因,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招投标,但村委会根据村民的意见,认为要进行招投标的。
“由于村委会缺乏招投标的实际经验,招投标工作极为不规范,从而出现了村两委班子规避村务公开制度规定、进行明招标暗定标的现象。他们或者不发布工程信息,或者暗中指定承包商,将公开公正的招投标作为遮羞布,来掩盖他们自己贪污受贿的行径。”平谷区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说。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为了节省成本,一些村委会简化了评标的严格程序,不仅请的评委人数少,而且工程类技术人员更少,导致评标专业化水平低,客观上为村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控制招投标提供了条件。
“内鬼”成了行受贿的“领路人”
农村“小额工程”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与其他专项的“三农”补助,如对种粮农户的直接补贴、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报销补贴相比,涉及的农村事权、财权和物权要广泛得多,导致作案主体更为复杂。
从平谷区检察院办理的农村“小额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人员不局限于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还涉及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如平谷区某镇改水工程案件涉及到村两委班子的大部分成员,从村主任、村支书到妇女主任等村两委成员,都接受了承包商的贿赂。原因是在“小额工程”投标中,每个村两委班子成员都有知情权、投票权。为了“封口”或者得到投票,承包商不得不对每个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贿赂。
此外,驻村干部、联络员变身“内鬼”成了行贿受贿的“领路人”。虽然乡镇驻村干部、职能部门驻村联络员没有直接干预工程的权力,但这些人与村干部联系较多,互相熟悉并能优先获取工程信息,为介绍行贿受贿提供了条件。
李某系平谷区某镇水务站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并不专门负责农村改水工作,但对改水工程的情况比较了解。2007年3月,李某得知本镇的两个村将进行自来水改造施工,为了帮助施工队老板杨某得到此项工程,李某介绍杨某宴请了村里的三名村干部。之后,李某又带着杨某到村干部高某、段某、董某和妇女主任李某某家里,分别送去1万元。李某为杨某跑前跑后,换来了杨某给的2万元好处费。2009年2月,法院认定李某犯介绍贿赂罪,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的判决。收受贿赂的村干部也分别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参与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因为小额工程一般在30万元以下,标的小,容易被主管部门忽视,但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导致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寻找‘内鬼’当‘领路人’,成为工程承包队非法获得施工权的主要手段。”
六个村支书相继落马
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日益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项目众多。平谷区就有节水灌溉工程、雨洪利用工程、村内道路改扩建工程等一揽子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涉及资金数十亿元。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村干部犯罪集中的农村改水工程、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等“小额工程”,都不是全额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看到记者面露疑惑,办案检察官解释说:“这些项目由于区资金不能全额支持,配套部分便由村委会组织,报项目、拉资金、招投标、处理工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全由村干部负责。一些村干部就是利用这一权力捞取好处的。”
记者透过厚厚的案卷和相对简单的案情,看到了一幅幅令人深思的权钱交易路线图。在涉案人员中,村支书就有6人。
2011年11月,平谷区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马某、村支部委员刘某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因是2007年河北电网公司承揽顺义至姜家营500千伏第二回路输电线路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位于第二回路输电线路工程区域内的平谷区某村部分村民因补偿问题将施工设备扣留,河北电网公司派工作人员崔某到该村处理设备问题。在协助崔某解决被扣设备事宜过程中,马某、刘某收下了崔某给的2万元。
2011年4月,于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某原是平谷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其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自来水改造工程的职务之便,收受施工方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平谷区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某因侵吞修路工程款5万元,2010年5月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高某在担任平谷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供水改造工程并负责选择施工队的职权,于2007年6月先后2次收受贿赂1万元。2009年1月,高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在平谷区采访时了解到,早在农村“小额工程”实施之初,平谷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就提出要求,加强对村两委及乡镇驻村干部、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廉政意识;承担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口管理职责,监督村委会做好招投标工作,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强化工程监理,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然而,这样的要求根本挡不住施工队“糖衣炮弹”的攻击。掌管村两委大权的支部书记,随即成为各施工队眼中炙手可热的人物。而一些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薄弱的村支部书记也相继成为农村“小额工程”建设中的“牺牲品”。
检察官细析“小额工程”领域职务犯罪发生原因
根据平谷区检察院的统计,在农村“小额工程”项目集中实施的2006年到2011年,该院查处的“小额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高居全区各行业、各系统职务犯罪的第一位。
在谈起造成农村“小额工程”项目腐败的原因时,办案检察官说,村委会管理的项目类型繁多、分布面广,监管难度大,是一个客观原因。新农村建设项目涵盖农村基础设施的方方面面,涉及卫生、农业、交通、文化、水务等,容易出现监督盲点。同时,“小额工程”造价低、施工点多,管理较为粗放,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村支书、村主任有相当大的决定权,甚至独断专行。而一些行政村村务公开不规范,村民无法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监督,致使违规定标、泄标问题严重,容易诱发职务犯罪。另外,“小额工程”涉及资金少,多为大项目的配套工程,个别主管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放松监管,也是“小额工程”易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平谷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平谷区地处远离城市的郊区,农村干部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规定特别是职务犯罪了解不够,有些村干部错误地认为拿“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为施工方进行工程建设提供便利的“辛苦费”。有些村干部对涉农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以致其违章操作触犯刑法时,尚浑然不觉。
记者了解到,目前平谷区检察院在严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已联合该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村两委及乡镇驻村干部、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有关主管部门已委派素质较高、业务过硬的会计对农村“小额工程”进行独立核算,加大会计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付款的工作程序。
平谷区很多行政村已按照检察建议,建立了村委会立项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农村“小额工程”的立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或村两委班子民主决定。落实村务公开规定,采用张榜公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布工程信息,便于村民监督。同时,实施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小额工程”招投标、发包、转包等重大事项,及时向镇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