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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护航农民土地财产权

2012年02月14日11:51
来源:《中国周刊》杂志 作者:郑风田

  制度护航农民土地财产权

  温总理的讲话从国家层面指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解决目前矛盾的总抓手,但要真正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还需要六大制度来护航。

  郑风田 |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已成为我国社会不稳定的第一大诱因。虽然国家实际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在“卖地财政”诱惑及城镇化、工业化政绩压力下,各地“土对策”层出不穷,出现未批先占,多占少补,占优补劣等乱象。如何协调农民与当地政府的土地权益,直接关系到未来国家能否平稳发展。近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温总理的讲话从国家层面指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解决目前矛盾的总抓手,但要真正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还需要六大制度来护航:

  其一要尽快出台新的土地管理法,从顶层解决目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乱象,让法律为农民土地财产权护航。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决了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乱象。而对于涉及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其征地程序、补偿和补助水平已远不能适应我国农民需求的实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该法中一直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和充分体现,也是目前一切乱象的总根源。虽然目前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稿已持续多年讨论,但由于涉及到地方部门利益,一直未能出台。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快进展,争取今年一定要出台,否则问题会越拖越大,问题越积越多。

  其二要大大压缩目前的征地范围,除了纯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应该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出台后,一直未作修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目前农村土地征用泛化“公共利益”,给多征滥占、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不少地方政府任意扩大的范围,将“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等用地均按“公共利益”处理,新的条例应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地权的现象。将土地征收权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

  其三应严禁“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等各种强制剥夺农民土地行为。目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演变成“双置换”,即以农村承包地置换城市社保、以农村宅基地换取城市住房,更有些地方演变成农民“被集中”、“被上楼”,还有些地方大规模取消行政村编制、改村变居,强迫农民拆房、搬迁,这些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应该在新法中明令禁止。

  其四征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应该占半。目前的城镇化、工业化是靠牺牲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来推进的,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获不足15%。未来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应该明确规定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应该提升到50%以上。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就必须给农民足够的补偿,以此保障农民的生存就业与发展权。土地使用成本增加,也可以减少盲目占地、随意圈地,以求“经营土地生财”等现象发生。

  其五允许农民宅基地可抵押农用贷款。应该给农民土地完整的所有权,允许农民的宅基地、耕地、林地可以交易、抵押、入股和继承。当然要保证耕地、林地抵押贷款农用。

  其六尽快给农民土地确权发证。土地证书是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和保障,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首重产权明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维护农民权益,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在实践中阻力巨大,农民土地登记发证滞后,发证率还低,距离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要求,还有相当大距离。农村集体土地“无证”,农民无法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加快用一至两年时间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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