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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拟起诉刘明 称其恶意诽谤公司及领导声誉

2012年02月15日05:3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董伟

  本报北京2月14日电(记者董伟)今天,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刘明对其种种指控,称其歪曲、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公司及领导名誉,已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运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将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刘明。

  近日,四川中石化“高利贷门”继续发酵。有报道称,放高利贷“或只是冰山一角,背后可能还隐藏了一条四川中石化主要领导借国企平台揽私人财产的巨大利益链”。还有报道称,金鑫房产股东变更根本没有刘明等人的签字,完全是伪造而成,实属强取豪夺。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黄久长今天在媒体见面会上发布的个人声明称,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誉权,损害了企业的声誉,侵犯了个人名誉权,将按相关法律予以起诉。

  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茂元称,连日来,刘明及其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大量不实的言辞,对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恶意诽谤和诋毁,已严重干扰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名誉权。经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将对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月7日,有媒体报道“四川中石化被举报高息放贷 回应称借款系投资”称,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所属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同时股东未签名,擅自变更股权。随后,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回应称,刘明多次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手段,歪曲事实,诽谤报道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和擅自变更股权事宜,妄图以假乱真。2月12日,刘明等在四川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拿出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向其汇款的凭证。

  在今天的媒体见面会上,朱茂元称,今天,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川警院物鉴(文)字【2012】001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证实,刘明2008年8月25日在《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刘明本人亲笔书写。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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