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15个月太子奶创始人被无罪释放 曾经年销售20亿元企业已易主
律师解读 李途纯可索赔偿违法办案应被查
核心事件
1月2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发出文件,称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吸收资金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李途纯涉嫌的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被拘禁15个月后,李途纯重获自由之身。但他一手创建的曾经年销售20亿元的民营企业,此时却已经易主。
据代理律师翟玉华透露,李途纯被拘禁的15个月中,从未有过任何有罪供述。期间翟玉华数次向株洲市公安局递交《取保候审请求报告》,但未得到批准。
2010年7月31日晚,接管太子奶的高科奶业董事长,时任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的文迪波被湖南省纪委“双规”。
法律看点
李途纯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时的办案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
律师观点
受害人可提国家赔偿
专门从事刑辩业务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认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之后因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而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仅两种:一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应或者无法起诉的情况;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
而本案作出决定不起诉的理由是“两次退侦后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不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之内。因此,李途纯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若徇私舞弊要被追责
张青松律师认为,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李途纯身体伤害,或者存在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行为的,则在国家对李途纯赔偿后,赔偿机关应当向办案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