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2月1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冰) 一男子孙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盗得一钱包,里面只有1.5元现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济宁市中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济宁市中区公安分局反扒队民警范晓波介绍,2011年7月24日上午8时许,孙某在城区建设路南首乘102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至建设路亿维数码广场站时,孙某趁车内拥挤,盗走了车上一女子背包中的钱包。孙某随后下车并往南逃跑,反扒民警紧跟其后,并将其当场抓获。经过清点,民警发现被盗的钱包中仅有现金1.5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
济宁市中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孙某自愿认罪,且所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孙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点评:“出现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
“只要出现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扒窃入刑”的规定。”济宁市中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李军表示,不少市民认为,才偷了一块五,不应构成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只要实施盗窃就构成了犯罪,而不论盗窃财物数额的多少。”
李军庭长告诉记者,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扒窃1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而现在,只要是存在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做出这样的判决,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