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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实属辛苦钱 不应以“工资收入”简单对待

2012年02月22日09:12
来源:燕赵都市网

  何勇海

  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不在免纳个税的范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新京报》2月21日)

  这则新闻本不是“新”闻,其关注度却胜似新闻,引起网友和社会大众纷纷质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须缴个税,是否不够人性化?

  在笔者看来,加班工资是“辛苦钱”,甚至是血汗钱,不该总是被个税“惦记”。

  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一种付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奉献,加班工资应列为免税收入。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且在乎加班工资的人,一般是收入较低的打工者,或企事业单位的一线职工。为维护生产或工作的连续性,他们牺牲节假日的休闲,放弃与家人团聚,透支体力,本就是一种高尚的奉献行为 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其加班工资政府应该予以免税,以资鼓励。否则,以后谁还愿意加班?有网友说,加班并非“躺着赚钱”,某些行业的加班甚至“等于游走在猝死边缘”,这点“辛苦钱”都要被征个税,叫人情何以堪?

  而且,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不应该简单看作是一种工资收入。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这一政策来看,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其实已经不属于普通的劳动报酬范围,税务部门完全可以免征此项个税。国家出台这一政策,也是要激励劳动者加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加班工资这点“辛苦钱”,总是被个税“惦记”,便让这一政策的惠民效力大打折扣。

  我国税收连年增长,当此之际,恐怕应该在加班工资上免纳个税,以还富于民!虽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不在免纳个税的范畴,但是,要将之纳入免纳个税的范畴,恐怕绝非难事。在国民税负已经较为沉重的当下,如果仍抱着“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不在免纳个税的范围”不放,继续对加班工资开征个税,未免有点抱残守缺,不近人情。要知道,近年来物价一路高涨,一些企业员工的收入不见增长,即使有所增长,也基本是靠加班来实现的,加班已成常态。如果加班工资免纳个税,带给普通劳动者的实惠,将是显而易见的。

  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有一句话比较经典,引述者众:“税收是个技术活儿 如何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从加班工资须缴个税这个“旧闻”哪怕再旧,照样引发民众广泛关切来看,如何把个税这个“技术活儿”做好,不再让广大老百姓怨声连连,恐怕是税务等部门当下最应该考虑的。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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