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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司遭南阳中院缺席审判 传票未收到即裁定

2012年02月23日11:40
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富盈
昨天上午,南阳市中院门外。
昨天上午,南阳市中院门外。

  法院给当事人送传票时,结果是“查无此人”,案子缺席审判并下达了《裁定书》。

  审判两天后,同一寄送地点,法院寄的《裁定书》这次送到当事人手中了。

  面对缺席的审判以及“强加”的《裁定书》,身为当事人的上诉方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胜达公司)倍感蹊跷。

  昨天早上,接到投诉后,记者赶赴南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传票送不到,还可以公告

  8点30分,记者在南阳见到了胜达公司的法律顾问魏先生。

  魏先生介绍,去年3月,南阳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宗女士起诉胜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胜达公司需支付宗女士钢筋款200万元左右。

  “这个钢筋款本身涉嫌一个骗局。”魏先生介绍。

  胜达公司遂于同年5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去年5月17日,我们在法定期限内向南阳中院缴纳了4万多元的上诉费,但迟迟未收到发票,均被告知还没收到上诉费。”

  魏先生说,南阳中院民庭第三庭于去年8月1日对案件进行了审理,8月2日他才知道案子开过庭了。

  对方称,开庭前,他们已经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位于郑州秦岭路与天下路交叉口的胜达公司邮寄了传票,但传票被标注“原址查无此人”后退回。

  魏先生说,依照最高法《关于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这种情景不能被视为送达。

  “如果邮寄找不到传票上的当事人,应该再以公告形式传达。”

  缺席审判的《裁定书》

  魏先生说,他随即又联系到了该案的审判员白承博,并向他说明了情况,质问在传票邮寄没有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为何不进行二次邮寄或者公告?

  “他告诉我,法院可以重新组织双方调解。”

  可是,8月3日,胜达公司收到了南阳中院的《裁定书》,因上诉人胜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作出胜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

  胜达公司负责人李卓出具了两份特快专递邮件,令他不解的是:“南阳中院的传票和裁定书,邮寄时均注明了相同的地址和联系人手机号码,可传票没送到,《裁定书》送到了。”

  李卓又拿出一份《行政事业性基金专用票据》,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11年8月2日”。

  他说,南阳中院8月1日开庭审理胜达公司的上诉案,上诉费缴纳票据却是第二天开具的。“按照法院移送上诉卷宗流程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在办理完上诉费缴纳凭证后,方可接收一审卷宗,否则可以对案件不予接收办理。”

  两人想不通,“南阳中院为什么这么着急办理此案,连流程都不顾了。”

  法院回应:等高院结果

  昨天上午10点,记者在南阳中院第十三审判庭见到了负责胜达上诉案的审判员白承博。

  当被问及传票送不到,为何不提前打电话联系?马上开庭时才电话通知在郑州的胜达公司,其意为何?白承博说,以前的事都已经过去了。

  “我做的都做完了,你们对裁定结果不服,不是已经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了。等省高院的结果吧!”

  李卓说,已经把上诉材料整好,期待着省高院的重新审理。 (徐富盈)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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