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桂林2月23日电(孟明权 肖林)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一男子酒后掀翻他人饭桌,持刀抢100元烟钱。2月23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7月一天晚上,韦某跟一帮朋友在永福县城吃饭时喝了一些酒,趁着酒性吵着要回家。当时,在一起喝酒的这帮朋友叫来一外号“狗哥”的年轻人,用摩托车送他回去。
在途中,韦某下车想抽支烟,但摸遍全身没有,一旁的“狗哥”也说没有了。“你搭我到我村子附近的木材厂,我喊老板搞四五百元烟钱。”韦某说。
“狗哥”驾车直奔木材厂,到木材厂门口时,韦某叫“狗哥”在门口等,他独自一人来到厂里,见蒋老板一家人还有几个工人正在吃饭,东倒西歪的他走到蒋老板跟前,说:“我没烟钱了,搞500元烟钱给我。” 蒋老板讲他身上没带着钱,话音刚落,韦某上前抓起饭桌的边缘用力一掀,饭菜泼了一地。韦某并从身上掏出一把卡子刀顶住蒋老板的喉咙,将蒋老板推到门外,蒋老板只好将身上的100元交给韦某。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