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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突然下坠乘客惊吓 欲索精神赔偿遭拒绝(图)

2012年02月23日14:24
来源:中国广播网
资料图
资料图

  中广网北京2月2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北京的孙女士反映她姐姐最近遇到了一件可怕的事情,事情的处理结果却让她感到不平。

  孙女士的姐姐今年62岁,在北京富莱茵小区2日下午乘电梯的过程中,因为电梯突然下坠导致受伤。物业方承担了前期孙女士姐姐的治疗和检查费用,并给了一千元现金。

  孙女士说,姐姐的伤现在还没有好,物业只给一千元了结不合理,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而物业方面对这点表示不同意,双方陷入了僵持。

  由于孙女士姐姐所在的小区即将更换物业,孙女士担心以后就更找不到人了。

  记者随后联系了富莱茵小区物业的高主任了解情况,高主任解释物业咨询了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造成伤残、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是没有的,而且医生说也没有太大的问题,就是会肿一段时间。作为物业公司来说,老人受了惊吓,那一千元就是作为精神抚慰。

  高先生称老人一开始提出的要求有点不太现实,要求三万块,物业方接受不了。而且当时双方已经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个协议,至于以后如果是由电梯的问题造成的医疗费用物业也会承担。

  当时电梯事故中一共涉及到八位乘客,高主任介绍,当时有4人送去医院检查,其他的人自己放弃了就医。其中的那名孕妇经检查也无碍,还在商谈中。

  至于电梯突然坠落的原因,孙女士说是因为年久失修,而高主任说到现在还没有能够查明。电梯自2000年前后投入使用,最近一次年检是在去年的7月,而平时每15天做一个保养。

  老人因乘物业电梯而受伤,到底物业应否承担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又是谁说了算?

  中华工商时报总编室主任张立栋认为,物业的态度分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对伤者的医疗费用承担的确做的不错,后来可能预感到会涉及到比较多的麻烦,态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事实上这件事情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结束,伤者是否还有后遗症,电梯的事故责任到底是由谁来认定,或者是由谁来负责,也没有一个说法,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提前想画句号显然是不合理的。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宏对物业的做法基本表示认可。他认为,物业的一千块钱慰问金性质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刚才节目中提到协议,好像孙大妈也签了字,双方无异议签字表示此事就此了结。从法律上来讲,孙大妈一旦是跟他签了这样一个协议,今后如果再有什么事情不可以再找对方。物业也表示会对坠梯事故引起的状况负责,物业这个态度还是比较可取的。

  我国法律对精神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的时候。本案中坠梯会给人的精神健康方面带来惊吓,所以说孙大妈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物业公司更换了,孙大妈以后的后续状况改谁负责?

  刘志宏:这个主要是看新老物业公司怎么交接,一般来讲新的物业公司不会对这个事情也接过来,所以还是应该由老的物业公司来负责。

  张立栋:一般情况下是权利和义务一起交接,但是这件事有一些例外是这个责任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最后的厘定,所以说责任究竟是物业付、电梯厂家还是电梯的维保公司负责还没有定论,这种情况下义务还是由原来的物业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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