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2万多元生猪欠款,从1996年开始,太康县龙曲镇大西行政村的冯培俭与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的刘金铭打了5年官司。2000年官司胜诉后,冯培俭向商水县法院缴纳了300元执行费申请强制执行。“2万多元欠款,法院执行了将近12年,我一分钱也没见到,如今,法院连案件卷宗也给弄丢了。”昨日,65岁的冯培俭拿着商水县法院给其开具的执行费收条和判决书说,“没有了案件卷宗,俺还能要回这笔钱吗?”(《大河报》2012-2-23)
十多年前的2万元,到今天还在别人的手里拿着,冯培俭最关心的是“俺还能要回这笔钱吗?”,无疑是很自然的。而在发生了如此离奇的这件事之后,笔者所关注的除了冯培俭本人关心的问题外,更在于:
其一、为什么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又申请了强制执行,而且交了执行费用,却近十二年一直“强制执行”无果?从整个过程来看,冯培俭是一个特别信奉法律的人,因为在法院判决对方应该支付他的本与息之后,他知道虽然有法律撑腰,但仅凭一纸法院判决,恐怕对方不会轻易还他钱。于是他申请了强制执行,交了相关的费用。可是,每次执行的法官跟他一道去找刘都是空手而回。这就让人不解了,如果冯自己去,对方是可以置之不理的。问题是每次都有法院的执行法官跟冯一道去,为什么还是一样的结果?如果是冯自己去,当然是只能讲理与讲法。但作为执行法官,则除了讲理讲法之外,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合法手段,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刘的存款;扣留、提取刘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刘的财产;搜查刘隐匿的财产;强制刘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强制刘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刘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而从近十二年的“强制执行”结果为零,其间刘还盖有两层楼房,有一二十间房屋来看,说明法律赋予执行法官的权力,法官同志是一项也没舍得用,强制执行等于根本不执行。不然,怎会有如此的结果?这就不能不令人要问一句:这到底是为什么?
其二、作为法院判决书,以及相关的案件卷宗,应该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料。在未执行完之前,应该妥善保管,为执行提供依据与方便。在执行以后,一样应该妥善保管,作为重要的档案文件资料。如此的常识,恐怕不必是法官,都是作为常识ABC的范畴。而身为法官,对其的重要性及应该如何对待更是深深懂得与高度重视才是。遗憾的是,案件卷宗所涉及的内容还没有执行结束果,而案件卷宗竟然不知所踪,给冯要求自己的权利带来极大的困难。如此的低级的错误,怎么可以发生?又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这跟近十二年的强制执行毫无结果之间,到底有没有必然联系?
其三、相信有一天,冯的钱是可以拿回来的。但,如果拿回来的还是当初判决的数目,这么多年的利息损失与物价上涨因素导致的损失由谁来负责?何况,这么多年来,冯为了拿回自己的钱,所支付费用与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又如何来计算?执行法官在这件事中,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来承担?
我们都呼呼公民要依法行事,在这个过程,法官带头尊重与信奉法律是显得尤其重要。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