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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新规定 外国人境内务工符合条件也可参保

2012年02月29日14:14
来源:长春新闻网-长春晚报

  本报记者 王寅 通讯员 靳振国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存在下列两类外国人,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直接招用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和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参保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为外籍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携带外国人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劳动合同(中译本),社会保险相关分局按照人社部发布的《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在中国境外享受中国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保部门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生存证明,或者到社保部门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另外,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保部门对外籍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特别提示:具有韩国和德国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仍按照中德、中韩双边社会保险协定办理。为避免在对方国家工作的人员承担双重缴费义务,2002年中国和德国签订双方互免养老、失业保险费协定,人员范围为本国企业等单位派驻对方办事处和子公司人员、无雇主人员、船员、外交雇员等;2003年中国与韩国签订双方相互免除养老保险费协定,人员范围为本国企业等单位派驻对方公司、机构的工作人员、无雇主人员。

  德籍人员提供《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可不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韩籍人员提供《参保证明》可不参加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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