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动机
经过长期的宣传,“政企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早已深入人心。然而,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政府却拥有一家煤矿,宣称是该矿唯一投资主体、唯一合法股东,并称煤矿是改善民生、增强镇域实力的一个重要保障。与此同时,该镇政府被举报强占煤矿与民争利。究竟孰是孰非?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赵文明阮占江
本报实习生张琳琳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接到群众投诉,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政府长期强行占有一家名叫新源煤矿的股份制企业达9年之久,致使政企不分,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事情真相究竟如何?《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投诉
镇政府长期占有煤矿与民争利
“我们是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榜塘村的村民,也是新源煤矿的股东,我们要举报谭家山镇政府长期霸占新源股份制煤矿。从1996年4月改制至今,谭家山镇政府未出一分钱,也不分红,侵犯了我们这些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接到了这样一份实名投诉。
投诉称,湘潭县新源煤矿于1996年4月由谭家山镇政府主持改为股份制煤矿,设五大股,即:镇企业办一股、榜塘村一股、新屋组一股、矿内职工一股、唐正平为首的社会资金一股,每股股金110万元(含银行贷款)。改制后因经营不善,其间部分股东要求镇政府接管。
“1998年镇政府接管该矿,接管后即是接手管理,并非改变企业性质,镇政府也未出资购买该煤矿,但镇政府决定将原股金转为集资款,并在经营过程中,用经营所得的利润对原股东的股金以集资款的名义退付了本息。”历经了漫长维权之路的唐正平、谭炳炎等投诉人告诉记者,自从1999年起,镇政府就不准他们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分红。
“党中央三令五申政企要分开,镇政府独家霸占经营煤矿,严重侵占了股东权益,是典型的官与民争利。”投诉者表示,虽然为此他们曾多方投诉,湘潭县有关部门也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形成了解决问题的调查报告;湘潭县委也曾在县委书记的亲自主持下专门召开会议,做出了要求依法合理处置的会议决定,但至今煤矿依然还在谭家山镇政府的手中。
“政府不能办企业,更不能办煤矿,谭家山镇政府却政企不分。”对此,投诉者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规依法查处新源煤矿,恢复村民在煤矿中的合法股权,还利于民。
回应
镇政府企业办是唯一合法股东
“工商登记、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均证明,自成立至今,新源煤矿一直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95万元均由谭家山镇企业办投资,谭家山镇企业办是该矿唯一投资主体,唯一合法股东。”谭家山镇政府副镇长楚放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拿出了一份题为“关于榜塘村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强烈要求恢复我榜塘村在新源煤矿股权的报告》的情况说明”,并强调此事发生时日已久,情况复杂,对此事的回应都以此说明为准。
“新源煤矿权益纠纷由来已久……此次榜塘村要求主张其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权利’,是对全镇人民集体资产的一种觊觎。”说明指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新源煤矿股份制改革试点后未注册成立股份制合作企业,煤矿相关“股东”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而且,当时镇政府通过章程规定企业的分配方案超越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为此,榜塘村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现重新提出分红和恢复股权的要求是违背诚信、没有法律依据的。
“新源煤矿作为我镇的重要经济来源,近年来,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支柱作用,2008年开始,我镇对新农村建设投入达到了每年800万元以上。可以说,新源煤矿是我镇改善民生、增强镇域实力的一个重要保障,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占。”最后,说明强调,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本着诚信、友好的态度与联名上书的有关党员、村民人员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全镇集体资产权益不受损害。
说法
镇政府办煤矿有违政策底线
“实际上,2007年,县里曾主持召开对此事的协调处理会,达成了会议纪要,要求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新源煤矿的权属纠纷,既不违反法律和政策,又尊重历史和现实。但后来却因为相关领导的调整,此事最终不了了之。”记者在湘潭县采访时,该县县委政法委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2007年5月10日晚,湘潭县委召开了由当地政法机关、人大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记者看到,这份会议纪要不仅明确指出了新源煤矿的问题,“新源煤矿目前政企不分的情况,是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的”,而且在第四条明确要求,要将新源煤矿问题作为湘潭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行动的重点问题予以解决,谭家山镇政府责任人要认清形势,积极承担,按照“不激化矛盾、不扩大范围、不越级上访,不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新源煤矿问题。
而今,5年时间过去了,这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地方政府拥有一个煤矿,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无疑有着极大的利益好处。但是,政府办企业,或者是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出现在市场中,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而且也将会滋生出诸多违法现象。正因为如此,早在1984年国务院就发出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去兴办企业,牟取私利,与民相争。此后,有关部门更是多次强调政府不能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支振锋认为,一个镇政府的企业办,其本身其实只是一个监管性的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代表,这种性质和定位决定了它决不能成为一个煤矿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
“煤矿出现权属争议或许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但是,当地有关部门应该本着对法律政策认真负责的态度,本着对历史和现实认真负责的态度,本着对老百姓合法权益尊重的原则,及时组织更为深入、全面和客观的调查。”湖南律师邹治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地有关部门只有尽快搞清楚这其中的权属关系,拿出一个妥善、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出来,才能及时回应社会质疑,真正化解其中的矛盾纠纷,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权威与尊严。
本报湘潭2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