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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2012年03月01日09:04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哈尔滨3月1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通讯员衣晓峰 董宇翔)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今年将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对监督医改专项资金、重点卫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挤干部分药品中标价格虚高“水分”,分阶段取消“以药补医”政策等均作出相关部署。

  按照要求,黑龙江省今年要切实解决部分药品中标价格虚高问题,建立数据库,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价格信息,并加强数据比对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药品价格信息数据库的作用。吸收医保、财政、价格、药监和患者代表等相关方参与药品中标价格的确定工作,并坚持只招厂家、不招商家的原则,加强对企业资质文件和票据的审核,防止个别商家扰乱流通秩序、增加流通环节而抬高药品价格。同时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农村、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目录。

  同时,加强对医生处方权的监督,要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制度、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制度,推广医师用药量等重要指标排队和公示制度,促进阳光用药、合理用药。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统方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积极安装防统方软件,运用“制度+科技”的办法加强统方管理。要推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载入购销合同,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并明确约定法律责任,一旦违反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

  据了解,黑龙江省将认真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列入不良记录,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任何产品。要结合深化医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分阶段取消“以药补医”政策,全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药代表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作者:杨沼畔 衣晓峰 董宇翔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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