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钟紫薇)东莞塘厦镇的杨先生20年前从朋友处购得了某村村委会荔枝林的承包权,2011年4月他修剪了荔枝树的部分枝干,不料这竟让自己惹上了官司。村委会将他告上法院,认为杨先生砍伐荔枝树侵害了村委会的权益,要求赔偿700万元。
诉讼 荔枝林分包人“砍”树
东莞市塘厦镇某村水库旁的荔枝林地在1990年左右被发包给刘某等5人经营,经营期限为30年。1992年刘某等5人将荔枝林转让给杨先生经营,双方签订《转让承包果园合同书》,约定于2021年承包期满后涉案林地内的一切果树、作物全部归还给村委会。
2011年4月开始,杨先生对荔枝树进行修剪,因为修剪幅度较大,引起了村委会的不悦。7月份,村委会把杨先生告上法庭,称杨先生擅自砍伐荔枝树,给村委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请求法院认为杨先生与刘某等5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并且向杨先生索赔700万元。
喊冤 修剪是为疏植管理
杨先生在庭审中喊冤,他修剪荔枝树并非砍伐树木,而是对荔枝树进行矮化疏植管理,这是为了促进荔枝早结丰产的栽培技术,其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错,也没有对村委会构成侵权。
杨先生还说,他所承包的果园,是征得村委会同意或者追认的。在他承包期间,果园部分荔枝树被征收,镇政府将青苗补偿款打入村委会的账户后,村委会分4次将款项转入了其妻子的银行账户。
针对双方对荔枝树的现状存在争议,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涉案林地现场进行了核实。双方主张被砍伐或矮化的荔枝树共有481株。经法院核查,这481株荔枝树均成活,树根及树干存在,部分枝干被砍掉。
判决 驳回村委会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5人转包果园的行为有法可依,应予保护。
同时,村委会将被征收荔枝树的青苗补偿款转到杨先生妻子银行账户的行为,已经表明村委会实际上已经对转让协议进行了同意的追认。
另外,被砍伐或矮化的481株荔枝树均成活,树根及部分树干存在,虽然有部分枝干被砍掉了,但距承包期届满还有将近10年时间,考虑到荔枝树的自然生长周期以及其他例如不可抗力等不确定因素,法院无法预计杨先生现在的行为导致在合同届满时村委会仍存在损失的结果发生。
最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