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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4月施行 在押者可参加升学考试

2012年03月02日01:56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何欣

  晨报讯(记者 何欣)《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昨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拘留所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拘留有四种

  我国法律共规定了四种拘留,除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外,另外的三种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

  其中,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

  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

  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保障权益是原则

  即将施行的《拘留所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健全完善拘留所的职责,明确拘留所基本工作规范以及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等四方面。其中第四项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更是该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条例中从被拘留人员的权利义务、生活饮食、医疗卫生等多方面进行了完善。

  生活饮食方面,拘留所应按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在医疗卫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及时治疗。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此外,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还享有通信权利,其与他人往来的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并能够会见他人。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压。条例还明确规定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都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此外,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在其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执法管理有规定

  在保障被拘留人权益的同时,条例还对拘留所的执法管理和教育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首先,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文书收拘,对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其次,规定拘留所应建立值班巡视等各项制度,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监管制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另外还规定了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给有关机关和单位继续处理的情形。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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