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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将施行 规定拘错人应24小时纠正

2012年03月03日03:20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拘留所条例》已经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条例还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并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此外,条例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新华社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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