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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4男子轮流嫖宿幼女追踪:7人一审获刑3至7年

2012年03月03日09:02
来源:华商网

  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略阳“嫖宿幼女”案,一审有了结果,涉案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1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网友发帖

  抖出“嫖宿幼女”案

  略阳县“嫖宿幼女案”,最早是由网帖曝光。2011年11月5日,汉中贴吧,一则网帖引起网友关注:“两个星期前,略阳县郭镇,一名村干部和3个镇ZF工作人员吃完饭喝完酒之后决定出去消遣,然后就到学校××了一名14岁的镇上女学生,致其大出血……”

  经记者深入采访获悉,该帖所称村干部,是指郭镇镇西沟村原支书魏刚平。西沟村村民石某家去年10月26日办丧事,魏刚平在石某家出现,席间魏称次日要去县城。次日,该村干部给魏打了一下午电话,均无人接听。村里人认为,魏刚平就是那天“出事”了。实际上,在网帖出现前,去年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就依法对“嫖宿幼女”涉案人展开侦查,涉嫌介绍卖淫罪1人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人,当时已被略阳警方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今年2月,略阳县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3月1日至2日,对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祺勇(原郭镇镇干部)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蒋明科(原郭镇镇干部)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魏刚平(郭镇镇西沟村原党支部书记)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林峰(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建国(城关镇农民)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赵德宝(城关镇农民)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程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

  初中学生骗同学“坐台”

  经法院查明:2011年9月18日,略阳县某初中学生高某与朋友苏某约女同学赵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县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钱看病为由,欺骗赵某某“坐台”挣钱。魏刚平、赵祺勇、蒋明科、孙建国、赵德宝先后于2011年9月、10月间,在县城两处酒店嫖宿赵某某。其间,林峰经程伟介绍嫖宿赵某某。

  因高某、苏某未满16周岁,公关机关对其另案处理。蒋明科、赵祺勇、魏刚平等人被检察机关批捕后,蒋明科、魏刚平被开除党籍,蒋明科、赵祺勇被开除公职。略阳县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3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高建平

  嫖宿幼女罪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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