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喆 陆一婷 袁玮
(通讯员 陈道喆 陆一婷 记者 袁玮)外国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获支持。近日,虹口区法院宣判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尽管原告马吉德曾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因其驾车撞人后逃逸,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范围,一审驳回了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事发
2009年9月17日凌晨,从中东地区某国来沪经商的马吉德驾车行驶中,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上人行道并撞倒行人吴建维,马吉德下车看了事故情况后立即弃车逃离现场,受害人吴建维因颅脑受伤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次日下午,马吉德被逮捕归案,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5万元,其中12万元已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出狱后,马吉德认为自己曾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既然已向死者家属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应按约赔付。
庭审
庭审中,马吉德一再强调肇事后见有人围上来,因惧怕挨打,加上自己也需治疗,于是留下名片离开现场,因此并未造成事故损失扩大,也未影响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认定,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另外,他还认为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则辩称,依据案发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马吉德肇事后逃离现场,这不仅是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还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另外,马吉德在华多年且娶中国女子为妻,懂得中文,保单原件中“明示告知”是用红色字体,非常醒目,而且“明示告知”中也已着重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请求驳回马吉德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认为,马吉德的住所地和涉案车辆所在地均在中国,且双方当事人亦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因此案件的处理适用中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肇事后不得逃逸也是人类文明的道德规范,是每个驾驶人应当遵守的道德底线。马吉德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驾驶人肇事后逃逸,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内容的表述浅显易懂,和上述法律精神并不相悖,该约定也是驾驶人不对受害者救死扶伤而逃逸应当承担的后果。马吉德对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涉及违反法律规定违反道德底线的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也是不诚信和违背公平原则的。最终一审判决驳回马吉德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