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因对外籍妻子拳脚相向,使得“家暴”受到广泛关注。“三八”节前夕,东城法院对该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抽样调查发现,669起离婚纠纷诉讼中,只有一成当事人在起诉书中诉讼遭受“家暴”,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为“家暴”并判决离婚的只有3起。
家庭暴力难以认定,遭受性暴力、经济管制等冷暴力行为难以维权,凸显女性遭受伤害无法主张权利的法律“真空区”。
家暴·典型案件
家电商场 女职员被丈夫扎伤
2010年10月16日晚,某电器商城正常营业。副店长文萱在店内巡视走到一层电脑组时,同事平小如(化名)惊慌地跑过来,一把拽住她,用虚弱的声音说:“文姐,帮我报警,我被扎了。”
文萱心里咯噔一下,一眼就看到小如肚子上全是血。“谁扎的?”“他!”“是陈滔(化名)吗?”“嗯。”此时的小如已经说不出话来,闭上了眼睛……
陈滔是小如的丈夫。出事前他俩都是这家电器公司的职员。两人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刚过两个月小如就被扎。这一幕让同事们都很震惊。
当晚,小如被同事送到海淀医院抢救。触目惊心的伤口让行医多年的主治医师不由地感慨,“什么人下手这么重?”小如腹部伤口长约3厘米,刀伤很深,已进入腹腔,将胃壁划开。腰部伤口长2厘米、深达8厘米。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皮肤裂伤,食指已伤到神经。
后经鉴定,小如上腹部开放性损伤,左腰部开放性损伤,胃前壁裂伤,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皮裂伤,右手食指指神经损伤,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属于十级。
陈滔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小如以遭受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得到法院支持。
拳脚相向 结婚俩月屡受家暴
平小如生于1978年,结婚时已年过三十。平小如面容清秀,身材娇小,扎着个马尾辫,梳着齐刘海儿,看上去就像“八五后”。而陈滔生于1988年,比平小如整整小了十岁。
2009年底,两人相识,陈滔开始追求小如。2010年8月份,陈滔如愿以偿将小如娶回了家。但是婚后生活并不安稳,由于性格上的差距,一点点生活琐事就会引发激烈的争吵。
陈滔性格暴躁,经常对小如拳脚相加。虽然陈滔总会在事后道歉,但在频繁冲突后,小如不再相信陈滔的忏悔,提出离婚。没承想,又一次冲突后,悲剧还是发生了。
家暴·法官分析
缺乏证据 女性受家暴难维权
东城法院法官分析,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起诉家暴的女性要提供相关证据。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法庭认定的家暴证据很难。因为“家暴”发生在家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即使有人偶尔知晓,也大多不愿意或不敢作证。而家庭成员的证言,因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法院很少采纳。
法官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与人们常说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的“家暴”界定并不一致。有些国家对“家暴”应具备的条件限制性规定很少,很多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家暴”,甚至夫妻间冷漠、不理睬也认定为“家暴”。
但在我国,夫妻间偶尔发生口角、撕扯甚至打骂,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家暴”。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
法官提醒,女性遭受“家暴”后,要及时报警。警方的报警记录及法医验伤报告,是认定“家暴”的有利证据。
界定滞后 家暴急需立法“救助”
东城法院在审理涉及“家暴”的离婚官司中发现,现行立法对“家暴”界定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
法官指出,“家暴”的本质在于“控制”。就目前而言,女性除受“拳头”伤害,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制约等伤害也不容忽视。
法官分析,比起单纯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所造成的创伤更严重。性暴力不仅使女方受伤,而且还会使其害怕、屈辱和无助,往往又因无法言说而忍辱负重。“经济制约”则使女方每花一分钱都要“申请”和“报账”,从而感到自卑、无助。
按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伤害后果为“家暴”构成要件。那么这些因上述行为内心、身体受到严重创伤的女性,都会被拒之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
文/记者 王巍 通讯员 高小岩 制图/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