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这一稿的修改很多法律工作者都觉得有比较大的进步,但是他们比较关注的是这些条款在实践当中能不能得到落实。他们有几个担忧,比如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发生执法人员违法的情况,有什么救济的途径?比如律师如果想见当事人,可是见不着,他们又有什么可以申诉的途径?最后想再问一个问题,律师们其实也希望能够有在场权,在侦查期间的时候就能够有在场的权利,而不是之后才见当事人。请问这次修改为什么不能把这个纳入?谢谢。
[郎胜]法律制定以后,如何保证法律真正得到实施,这不仅是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关注点,其实也是我们广大人民关注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以,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的执行变得更为突出,这是我们大家的共识。怎么保证法律的实施,除了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地依法办事以外,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同时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督,都是十分重要的。当然在立法上也需要把法律规定得更坚实,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刚才提了两个问题:一是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怎么救济。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法律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从这些方面,从制度设计上来保证这样的一些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或者防止在实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的现象。
至于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权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这次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做了许多规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比如申请回避,比如阅卷。但是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的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这次的法律中专门规定,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专门对这些程序作出了规定,来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