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本报将联合长春市工商、消协部门及多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征集行业“潜规则”,并对“潜规则”宣战。您在日常消费中,哪些商家以行业行为作为名义在理直气壮地侵害您的利益,请拨打0431-96618,我们将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您维权,向“潜规则”宣战。
本报讯(记者 袁孜学) 您和全家人外出旅游时,遭遇过旅行社对儿童和老人额外收费的情况吗,您知道这些收费是不合理的吗?
长春市民赵女士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春节过后,她与丈夫、儿子三人参加了长春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一地7日安心游。不过,这趟旅行却让赵女士颇为闹心。
赵女士:
多出来400元“儿童费”
2月10日,赵女士的丈夫与长春海外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前往泰国的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费用是8200元,其中参团费用是2600元/人,共7800元,此外还有一个单独的400元费用。
据赵女士介绍,长春海外旅行社当时表示,对于不满21周岁的参团者都要额外收取800元/人的费用,名为“儿童费”。而赵女士的儿子13周岁,需缴纳“儿童费”,不过因为赵女士没有选择让儿子单独睡一张床,旅行社把800元的“儿童费”减为400元。在赵女士手中的收据上,清楚标明了8200元的总费用中包含“儿童费不占床400元”一项。
旅游中,团里还有一对带着孩子的夫妇,赵女士从他们口中得知,他们并没有交纳“儿童费”。随后赵女士又通过查询获知,国家已出台有关规定,禁止旅行社收取“儿童费”。
于是赵女士两次给该旅行社打电话,要求返还400元收费。可旅行社仅同意退还最多200元费用。
旅行社:
“儿童费”是行业“潜规则”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新民广场附近的长春海外旅行社。该旅行社一位姓田的经理和当时负责接待赵女士的业务人员徐女士介绍了有关情况。
对于与赵女士关于退还“儿童费”的纠纷,她们表示愿意与赵女士继续协商,可以全额退还。
“我们这个泰国团的费用是2600元/人,旅行社几乎没有利润,只能依靠购物和自费项目赚一些钱。但是因为孩子基本没有消费能力,所以才额外收取400元钱。”田经理说,“其实对消费能力较差的儿童和老人收取额外费用原来在行业内是很普遍的。”
不过田经理表示,前几天公司作出指示不能再收取“儿童费”等费用,她们现在也不再收取类似的费用。
业内人士:
老人、老师等易被额外收费
在旅行社以购物能力弱为由进行额外收费的群体中,并不仅仅只有儿童和青少年。昨日,长春市一位旅行业资深人士表示,从年龄上来看,55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常会被收取“老年费”;从社会关系看,有时候夫妻会被收取“夫妻费”;从职业看,对教师、记者、医生、银行从业人员有时也会有额外收费。
旅游监督机构:
消费者可来投诉
国家旅游局在2009年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昨日,记者致电长春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人员表示,像赵女士这种情况,可到监督所投诉。投诉时需要准备投诉状,写明事件经过和有关要求,还需出示合同原件和收据等,监督所将介入调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