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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舒:不要把辩护律师当敌人 律师伪证罪应取消

2012年03月09日11:13
来源:南方日报
王兆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陈舒代表就刑诉法修正案发言。
陈舒代表就刑诉法修正案发言。南方日报特派记者 王辉 摄

  “如果你的证据确凿,律师威胁、引导证人的情况就不会存在!”在昨日的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一口气提出多条建议。

  “你怎么证明律师引诱了”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特别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老百姓没有义务证明我无罪。但是你有义务、有责任证明我有罪。”陈舒说。

  草案中关于律师伪证罪的内容是陈舒关注的焦点,这也是很多刑辩律师大声呼吁取消的罪名条款。

  “辩护律师一点权力都没有,怎么去威胁证人?‘引诱’这个词很难把握,取证也困难,你怎么证明律师引诱了?”陈舒分析,侦查机关不愿意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证人接触,主要是担心他们改变口供。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提高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如果你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当然担心律师会不会引诱他。如果你的证据确凿,这种问题是根本不存在的。”她建议,把“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取消。

  “不要把辩护人当成敌人”

  “为什么现在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量一直很低?”陈舒说,关键在于担心没有制度的约束,导致侦查机关对辩护人的打击报复。

  “千万不要把辩护权当成是律师的饭碗,辩护权是宪法权利。它是和公权力相制衡的,一个权力如果没有制衡,那它就会形成专断。”她认为,辩护人和公诉人的目标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准确地打击犯罪。“不要老是把辩护人、律师弄得好像跟敌对人物一样。”她说,侦查、公诉机关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出一个像佘祥林这样的案子,对整个司法权威是多大的损害?”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认为现行的《刑诉法》体现出的辩护权太弱,因此草案要加强辩护权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制衡公诉权的能力。

  建议死刑复核通知律师

  针对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的规定,她认为“可以”应该改成“应当”。“死刑复核案件应该不是很多的,而且是剥夺生命这样的极刑,最高法院还书面审、不见被告,起码显得不够审慎,不够严谨。”

  草案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陈舒感到有些遗憾:“没说应该通知律师。”

  她说,有律师就遇到过这样的事,“人已经被枪毙了,律师还不知道。家属接到通知去领骨灰了,律师还以为判决没有下来。”陈舒说,当事律师痛哭流涕,“没脸面对当事人的家属。”

  南方日报特派记者 郑佳欣 赵杨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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