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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赃款形态变也要冻结

2012年03月09日16:51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诉法修改作说明 羊城晚报特派记者 林桂炎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诉法修改作说明 羊城晚报特派记者 林桂炎 摄

  特派记者陈晓璇、夏杨、黄丽娜、尹安学报道:“我们国家不存在秘密拘捕!”3月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郎胜回应记者提问时说,在审议过程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对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只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网上有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说,即便是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而拘留一般情况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

  不强迫自证有罪是刚性要求

  有记者问,草案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否代表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但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要如实回答,这两个规定是否有矛盾?

  郎胜回应说,为了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赃款形态变了也要冻结

  记者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还有基金等列入了可冻结财产范围是基于哪些考虑?

  郎胜说,财产发生了形态变化,已经不是过去所说的存款和汇款了,有的变成了基金份额,有的变成了一些股权。在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时候,如果赃款赃物等已经变成了这样一些形态,同样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陈晓璇、夏杨、黄丽娜、尹安学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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