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甄砚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本报讯 (特派记者李华、李栋、肖欢欢、陈翔)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同时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此外,她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对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庆国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保留”。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嫖宿幼女泛滥、成为犯罪人免死牌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种逻辑不成立”。他解释说,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频发,或是成为犯罪分子获得轻判的理由,立法机关只需加强刑责便可。
链接:奸淫幼女罪
与嫖宿幼女罪量刑
强奸幼女即奸淫幼女罪,其量刑为: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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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次会上,记者头一次听到了"嫖宿幼女"这个新生罪名。而引起记者后来对此始终关注的,乃是所有与会者、所有从事妇儿维权一线人士当时溢于言表的忧虑:以龙思海——西双版纳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王行娟——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创始人为代表,每个人都对此罪名发出深深忧虑:这条罪款的出台,首先意味着,立法上的一种倒退;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势必会出现大量以"不明知"性侵害对象为不满14岁的幼女,而借"钱肉交易"为名逃过法律严惩"劫难"的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