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与公众热议的中心;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层出不穷的地沟油事件,这一件一件都基本上成为了各路新闻媒体的头版头条,也不断挑战着社会大众的底线。众所周知,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然而,在我国大量食品出口西方发达国家的同时,我们发现:对大部分食品来说,国外标准都高于国内的,而我国食品能安全出口的背后折射出国内销售的食品与国外出口的食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标准。例如:瑞典研究机构的数据表示,雀巢等品牌生产的部分婴儿食品含有砷、铅等毒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后通报,这些品牌在华产品检出的砷、铅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9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近期,工程院院士也指出:一直以来,我国存在着两套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一套是食品卫生标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是卫生部行政执法的依据;另一套是食品质量标准,是按照产品质量法制定的,是国家质检总局行政执法的依据。两套标准长期并行,且互不沟通。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按照一套标准监督检查合格的食品,按照另一套标准就有可能不合格。可见,我国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使得国内销售的都是些劣质的、掺杂违规物质的食品,而出口国外的食品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试问这如何对得起社会大众?
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远不止国内外标准不一致这么简单,其还反映在监管与处罚力度薄弱、思想道德与舆论压力没有威慑力两方面。监督与处罚方面:以巴西为例,巴西“食品监督部门、相关法案多”,负责食品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国家卫生监督局、农业部、社会发展和消除饥饿部等机构;而民间还有完善体制的消费者维权基金会和消费者保护研究院等。同时,巴西食品安全法规定:“重罚造假企业、起诉企业法人”,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处罚。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而我国在监督与处罚上的问题在于,第一,分段监管有盲区,经常曝光一件事后,每个部门都“踢皮球”,谁都不会站出来担责任,部门协作性不强,责任并不明确,导致最终消费者讨公道时无从追究责任。第二,惩罚力度不严格,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在现实操作中,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处罚目的难以体现,客观上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思想道德与舆论压力方面:2006年,德国警方在慕尼黑一家肉品批发公司的冷冻库内搜出了120吨过期腐肉,其中一部分已经超过保质期达4年之久,导致涉嫌贩卖腐肉的食品公司老板、74岁的乔治·卡尔·布鲁纳在家中上吊自杀。为此,德国相关媒体对此进行了分析与报道;主流的《图片报》则认为,布鲁纳是因为不能忍受连日来的舆论压力而自杀的,而《明镜》周刊的评论则更为直接:腐肉奸商与其说是自杀,还不如说是被食品监督环境判处了死刑,在当今社会,失信就意味着身败名裂。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到,在德国如果有人危害了公众的健康,那就是严重社会道德缺失的表现,良心会受到很大的谴责。然而在中国,从近来“食品案”中可以看到的不仅是国人诚信在缺失,社会道德也同样在滑坡并已到了极致,可以说已触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案例”要比一个国家的环境、人口、犯罪、就业等社会问题更要严重得多,甚至都可以说要比那些外来侵略更具有威胁性。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部门应该认识到食品安全方面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方面,真正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一致的重要性,缩小与统一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并尽早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食品企业的老板应该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重视食品安全在人民与国家的地位,把人民健康放在生产经营的第一位。(姜益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