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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对话保监会人士 追问“撞伤不如撞死”

2012年03月13日09:04
来源:宁夏新闻网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对医疗费用最高只赔1万元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施行以来,公众质疑因医疗费赔偿标准过低,会导致“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

  3月11日,针对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的提案,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现场约见,与李汉宇委员、北京昌平区法院办案人员等进行对话。下面是对话实录:

  医疗费只赔1万元,会否引发“故意加害”?

  李汉宇:现在交强险规定总额是11.2万元,还被分成三块: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这种分项出现很多问题,受害人受伤情况下,医疗费用很高,伤残等级不高,此时1万元的医疗费用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1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又如受害人死亡情况下,医疗费用低甚至没有,而死亡伤残赔偿金又不够赔付。两种情形下,交强险都未赔完,这不是一种浪费吗?

  董波(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交强险分项限额是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来没有区分分项限额,但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则将责任限额分为三块。2008年2月1日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实行分项限额。

  李汉宇:问题是这样的分项限额实际是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受害人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由于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对于多数交通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而是容易形成不良的心理暗示,可能作出不当甚至畸形的行为选择。近年来,类似“反复碾压”“故意加害”的个案时有发生,不能不让人反思保险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张宗韬(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监管二处处长):但实际上“撞伤不如撞死”并非是由交强险本身直接引起的,而是一些车主出于担心被受害者“一辈子纠缠”的心理造成的,世界各国都存在这一现象。如果出现“反复碾压”,事故的性质就完全发生变化了。

  陈文洁(北京昌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其实在2008年9月时,我们昌平区法院就曾给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进行修改,删去分类划分责任限额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现在对机动车一方来说,由于医疗费用赔偿过低,导致撞伤的成本显然大于撞死的成本。

  每辆车都收费,交强险怎么还会亏损?

  李汉宇:如果把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限额打通使用,就可以提高医疗费,这能大大降低车主“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据我了解,各地法院执法也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是打通了。

  董波:目前来看,将死亡伤残限额和医疗限额打通,有很大难度。其一,由于当前医疗领域存在普遍的过度医疗现象,如果提高医疗费用限额,可能会出现大量“小病大养”问题,引发医疗费用迅速上涨,保险公司将无力承担。其二,如果提高保费的话,会加重车主的负担。

  陈文洁:过度医疗可能的确存在,但另一个事实是现在医疗费用越来越高,1万元的医疗费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了。从我们受理的案子来看,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到5万元之间,如果能提高到这个额度,将大大提高对受害人的保障力度。

  张宗韬:事故中大多数是受伤,因此医疗费对整个交强险的影响很大。在现有保费标准下,如果提高医疗费用标准,交强险的亏损将会更大。

  李汉宇:怎么会亏损呢?据我了解,一些地方交强险明显盈利。比如贵阳市,2010年缴纳交强险的车辆为45万多辆,缴纳保险金额超过4.1亿元,交强险赔偿的车辆为5万多辆,赔偿金额不到2亿元,盈余幅度很大呀。难道就不能提高医疗费,加强对受害人的保障力度吗?

  董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交强险承保亏损高达97.1亿元。实际情况是,交强险的盈亏是分地区的,有些地方是盈利的,就像你说的贵州,但从全国来看是亏损的,长三角地区、山东等地亏损较为严重。从车型上看也有明显差别,私家车还算可以,但出租车、农用拖拉机是亏损的。

  究竟是“保人”还是“保物”?

  李汉宇:那能不能有别的办法呢?比如,我们认为2000元的财产赔偿没有必要,交强险应该解决的是保人而不是保物的问题,并且出事故后很少有人会为了2000元财产损失去打官司。如果把这部分用到医疗费用上呢?

  董波: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目前2000元的财产保险限额意义的确不大,如果把这块去掉,就可以相应提高医疗和伤残的保障额度。我们测算了一下,如果把2000元的财产保险额度放到医疗费用上,医疗费可以上涨几千元,如果放到死亡伤残上,可以提高六七万元。不过这需要从立法上进行解决。

  李汉宇:还有一个办法,如果有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救助,也会相应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张宗韬: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已经启动,就是每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2%专门用于事故受害人的救助,目前全国一年大约20亿元,我们已经交了两年。具体操作将由财政、交警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目前已经有几个省开始实行,今后应加快在全国推行的速度。也希望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动交强险制度不断完善。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周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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