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骗业主“全权委托”卖房 涉案金额740万
2012年03月15日13:24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郭仲然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郭仲然) 广州一伙黑中介打着帮人代售房屋的幌子,假冒买家签合同,骗取业主“全权委托”,垫资赎回房产证后,瞒着业主再卖房,迂回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造成海珠、番禺、荔湾等地8名业主损失740余万元。近日,三名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在广州中院受审。
案例:黑中介假买房真卖房骗贷款
2010年,广州市民陈小姐通过中介公司,打算出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光大花园榕岸南街的一套房屋。4月16日,中介钟某静、施某存介绍“买家”郑某亮与陈小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载明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35万元,当天仅支付了陈小姐定金人民币2万元。
由于陈小姐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在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钟某静、施某存即提出要先到银行办理垫资赎契才能继续交易,还需要陈小姐办理一个全权委托。但实际上,“买家”郑某亮是受钟某静、施某存指使假扮的。
同年4月23日,陈小姐与钟某静指使的邓某英到公证处办理了“全权委托书”公证,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可以办理该房转让事项、代收取售房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为了让陈小姐打消疑虑,钟某静等人还向她提供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出具单位是广州一家非常出名的担保公司。由于已经拿到定金,担保公司又保证一定能收到房款,陈小姐便深信不疑。
然而,施某存等人拿到“全权委托书”以后,先是安排邓某英向他人借款人民币76万元,再通过全权委托到银行办理了“垫资赎契”,拿到陈小姐的房产证。随即,他们在陈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欧某。
欧某是真的买房,在支付了人民币58万元首期房款给邓某英后,邓某英拿着“全权委托书”到房管局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了欧某。随后,欧某以该房作抵押,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9万元,并将款项发放到邓某英的银行账户上。此后,施某存与钟某静分赃,钟某静分得人民币79万元,施某存分得人民币80万元后拿去用于偿还债务。
过了一段时间,陈小姐到房管局了解情况,才发现自己的房产证已经过户,当即报警。而后陈小姐才发现,此前收到的担保公司担保书上面的公章是假的。
庭审:两名被告人否认一名被告人认罪
据指控,在2010年4月到9月期间,施某存、钟某静等人采取同样的方式,造成海珠、番禺、荔湾等地8名业主共损失人民币740余万元。
被告人施某存、钟某静(女)、邓某英均为广州市人,且均40岁不到。对于指控,钟某静辩称,指控的前4宗她并非主要负责人,只赚取中间手续费和利差,后3宗案虽由她一手经办,但在得利后只是偿还前面案件所欠业主的房款。
施某存则完全否认指控事实,称自己并非案件主谋,很多涉案人他不认识,也没有指使别人冒充买主,他和同案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具体操作细节很多都非他负责,他只是赚取中介费或在借贷中赚取利差。
邓某英表示认罪,但称是被施某存胁迫参与的。他曾经向施某存借了人民币3万元,把父亲的房产证作抵押,无法归还之后他才打算跟施某存打工还钱。邓某英称2010年3月开始帮施某存打工,当他知道施某存要做的是犯法的事情后,就在2010年7月离开了,个人并未从中获取直接金钱利益。
该案目前尚待进一步审理。
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受托方即享业主所有权力
广东南方公证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办理了“全权委托书”公证,受托方就可以依据上面所罗列的项目,办理房产登记、变更之类的程序。“全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有效,在日常公证事务中并不罕见。目前委托公证的范围已经扩大,不但对银行,还包括税务。
该人士指出,公证处办理委托事务程序非常严格,虽然公证法的程序法中没有规定,但公证处目前的做法是对公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受托方、委托方必须一起到公证处。公证员并不需要调查受托方是否中介人员,需要核实的内容限于“当事人是真实的,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其承担的责任也只是民事过错责任。
该公证人士提醒,办理“全权委托”应当谨慎,业主应当知道,办理“全权委托”以后,受托人即享有业主的所有权力。
被告人诈骗步骤:
1.找人冒充买家,与业主签订合同;
2.以“垫资赎契”为由,骗取“全权委托书”公证;
3.借钱到银行“垫资赎契”;
4.瞒着业主拿到房产证,转卖真实买家;
5.过户后,拿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
6.隐瞒业主,侵吞巨额抵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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