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要求将食用盐碘含量实施标准纳入地区规划
2012年03月15日17: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5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食用盐碘含量》今日开始实施。卫生部、发改委、工信部和质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通知》还要求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地方各级财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中央财政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给予必要的支持。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造成机体甲状腺激素不足所表现的一组疾病。中国是受碘缺乏病威胁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除上海市外,中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达到了省级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97.9%的县(市、区)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践表明,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干预措施。
为有效防止碘缺乏病流行,我国逐步建立了碘缺乏病监测系统和信息反馈机制,连续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水平和碘缺乏病病情,并据此及时适当调整盐碘含量标准。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于1994年第一次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的标准是: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随后,中国在1996年对盐碘含量规定不得超过60 mg/kg的上限值。2000年,盐碘含量标准下调为加工为3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15 mg/kg。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饮食习惯差异较大,食盐的摄入量区别较大,多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统一的盐碘含量标准不能满足人群尿碘水平都处于适宜水平。2006年,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对食盐标准(GB5461-2000)进行修订。
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我国此次调整盐碘含量标准的特点,一是对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由原来加工水平的35mg/kg下调至产品水平20 mg/kg —30mg/kg。二是缩小了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由原来的35mg/kg±15mg/kg(相当于±43%)调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 。三是新标准规定各地可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碘盐。
《通知》强调,当前,中国虽然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但是碘缺乏危害是自然环境缺碘造成,而自然环境缺碘状况是不能改变的。监测与专项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每日摄入的碘主要来自碘盐。如果停止食盐加碘,让居民食用不加碘食盐,将会导致人群碘营养不足的严重后果,特别是胎儿和婴幼儿将最先受到危害,将损伤脑发育而影响我国人口素质,碘缺乏病也将会卷土重来。
《通知》称,食盐加碘是一项保护我国广大民众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被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根本的公共卫生措施,是利国利民的国家卫生策略。《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实施,必将为我国科学预防和控制碘缺乏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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