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谭绍丁报道:妇产科实验室主管技师收回扣16万元,随后主动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5日,记者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今年43岁的何英明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案发前是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实验室主管技师。
经查明,2007年至2011年,何英明在担任妇产科实验室主管技师期间,伙同同案人莫某勤、黄某宏,利用莫某勤任该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对实验室医疗仪器及试剂具有申购建议权的职务便利,在实验室向惠州市松华科技公司采购医疗试剂的过程中,共同收受该公司老板李某通过该公司经理等三人多次给予的好处费共74万元。其中,何英明分得16万元。2011年5月18日,何英明到广州海珠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交30万元。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何英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念及其有自首及主动退赃情节,可减轻并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何英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扣押其退交的30万元,其中16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5万元作为并处没收财产处理,均上缴国库。
之后,何英明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能减刑并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何英明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英明事先对收受他人贿赂明确表示认同,事中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为他人谋利,最终参与共同分赃,论其作用不属于从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柳、谭绍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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