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郝涛) 经陈女士介绍,她的外甥小徐和她的朋友杨某合伙买房,但房到手后小徐企图独占房子,因此小徐和杨某对簿公堂。一审判决认同双方的合作协议,判决退还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杨某不服上诉,现案件已进入二审。
2010年,小徐找到陈女士称,他的妻子有一购房指标,需筹集60多万元首付款。当时手头没钱的陈女士找到了朋友杨某,在陈女士的介绍下,小徐和杨某签订了一份合作购房协议。但房子到手后,小徐变卦且将户口迁到合伙买的房子上。
2011年,杨某将小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小徐履行合作买房协议,返还当初垫付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并按照协议约定平分卖房的利润。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的合作购房协议并未约定房屋出售的时间和条件,亦未约定房屋在出售之前如何使用,且小徐的妻子在买房前已签订三年内不予卖房的承诺书。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作购房协议,小徐夫妇退还杨某61万元首付款和已还的5万余元银行贷款,同时还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杨某认为判决不公上诉至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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