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窝案”二审开庭
昨日,备受关注的原广之旅董事长郑烘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原广之旅董事吴植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原广之旅董事、财务总监杨筱萍涉嫌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案件,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之初,为了确保到场的记者都能旁听,专门开辟了“第七法庭”进行视频直播供记者使用。与此同时,为保证审理的公开、透明,高院在微博上对庭审现场进行了直播。 记者练情情、王飞
本案一审判决
原广之旅董事长郑烘因涉嫌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公诉至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郑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和刑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被告人吴植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4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追缴涉案的赃款、赃物(含扣押的赃款),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64岁的郑烘已两鬓斑白,颇显憔悴。法庭上,他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一沓厚厚的“上诉理据”向法庭陈述。郑烘自1998年6月至2010年5月担任广之旅董事长,期间广之旅跃升为中国华南地区旅游业龙头。“我把广之旅视为自己的终生事业,比自己的亲人更重要。”郑烘当庭为自己的“晚节不保”而忏悔,“我对不起广之旅团队,对不起我的亲人。”
被告称一审量刑过重
“一审判决量刑很重,我难以承受。”量刑过重是郑烘提出上诉的主要原因。他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受贿167万多元,其中有145万元是易网通公司以执行董事薪酬名义支付的,是合法的薪酬收入。这部分的薪酬中还有48.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已经扣除。因此,这部分的金额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对于其他的受贿款项,郑烘只承认韩某某送的10万元,其他大部分款项他认为只是在传统节日期间或是生病期间所送,是风俗上的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
郑烘称,自己并没有为易网通公司及关联公司收购鑫之烨公司所代持的广之旅职工股提供帮助。“以我的级别和职务,不可能接受他们的请托,我只不过是下级执行者。”
否认挪用资金罪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指控,郑烘称:“我只参与借款4300万元人民币,且属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拆借过程中我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认定挪用资金罪于法无据。”由于这笔借给吴植辉及其公司的“借款”并没有通过广之旅公司董事会的认可,郑烘解释,之所以没有提交董事会通过,是考虑到吴植辉是大股东,借钱借给自己人,利息就不会给了银行。
对此,公诉人当庭质问郑烘:“你觉得自己有没有错?”郑烘答道:“我只有傻!”郑烘说,如果当初把“借款”的事情报告了岭南集团,自己就不会如此被动。“在这件事情上,我没有利益,只有负担。”郑烘称。
被告前后供述不一致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郑烘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收受他人财物的基本事实,其所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昨日庭审时,郑烘则屡屡翻供。公诉人反复询问郑烘:“此前你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郑烘称,有些供述属实,有些不真实。他辩解,当时自己签询问笔录时,曾对其中几点提出了意见要求修改,但办案人员称不能修改,修改了将不能认定为自首。
而在下午的庭审中,有关这个问题被检方问及,检方称,在本案侦查阶段,因为郑烘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收受贿赂经过,一审判决据此认定郑烘有自首情节。“但在今天庭审上,我们注意到,关于吴植辉事前承诺给董事会年薪,郑烘的供述与之前供述不一致,可能导致二审改变一审关于郑烘自首的认定。”
对此,郑烘表示,“我年纪很大,很多东西记不清楚了。”
“董事薪酬是合法收入”
相比郑烘要求减轻刑罚,被告人吴植辉则完全否认了自己的4项罪名。对于单位行贿罪,吴植辉称,易网通选聘郑烘担任执行董事并支付报酬,是正常选聘高管人员的合法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没有行贿郑烘的意思,郑烘领取执行董事薪酬,有纳税证明,是合法收入。
关于挪用资金罪,吴植辉辩称,易网通向广之旅借款8300万元是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拆借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不具有任何刑事违法性。“我只是广之旅的非执行董事,没有调动资金的权利,不是具有挪用资金职务便利的人员,不具有主体资格。”
而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罪,吴植辉认为,他不是涉案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也不是股东,而且“涉案公司向广之旅借钱用于增资,符合会计准则,涉案公司的资本已实际到位,我没有虚报注册资本。”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定,吴植辉认为10万元是给林健的公关费用,并非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杨筱萍要求减轻处罚
第三个涉案人杨筱萍则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要求减轻处罚。“我虽然是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但很多事务具体我没有参与操作。对虚报注册资本,我是在2008年之后才参与,之前并未参与,且很多事情都是由中介进行操作,我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所有公司资金来源于易网通,所有资金都由吴植辉审批。”
杨筱萍认为她根本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借款事件中,我代表的是借款方,而非代表拥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出借方广之旅,不具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主体资格。借款双方均为单位,而非其等个人,且手续完备,没有侵害广之旅的任何利益。”杨筱萍说,“而且所有关联公司在增资变更登记时使用的证明文件全部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注册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涉案的6间公司通过向广之旅的借款或使用中介公司的资金完成工商增资登记后,再将资金抽走,从而完成股东借款的转化。所以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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