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昨日,《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高层建筑应配自救器材
据了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收到省人大内司委转来的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在既有、改建、扩建、新建楼宇及高层住宅中,必须配备救生缓降器等自救逃生器材;对在既有建筑项目配备自救逃生器材时,可实施各级财政补贴、相应收费减免与单位自筹等方式相结合的经济鼓励措施”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高层建筑中配置避难、逃生设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其发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非常必要。对于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也有必要作出应当配备自救逃生器材的规定。但鉴于救生缓降器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也非强制性标准,因此,条例中暂不宜作具体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即:“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器材。”
我省拟赋予饮用水
水源管理机构处罚权
昨日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调研中了解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保、水利和国土部门,因受执法队伍和执法条件的限制,存在监管不及时、执法不到位的现象。而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有相应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也能及时发现问题,但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法管理。鉴于此种情况,经与相关部门沟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涉及的采砂、取土、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放牧以及移动、占用、损毁、涂改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的处罚权赋予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便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同时,考虑到有些地方没有设立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或者有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由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执法不太合适,建议增加规定,将这些问题交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进行处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取土挖沙最高可罚50万元
《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也在昨日提请审议。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从长春自身特色出发,着重对伪满遗存的具有警示意义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为代表的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予以突出。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建沟渠等活动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文物造成损坏后果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解翔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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