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随着二手房买卖、预购“楼花”、经济适用房等日益增多,产生房屋纠纷的类型也呈上升趋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并不完全取决合同当事人签字即能决定。3月24日,濮阳华龙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即告诫人们,房屋买卖须审慎。该案被告人则因一房多卖被判11年刑罚,并处罚金10万元。
2009年5月,牟某取得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购房资格,同年7月12日,牟某与王某签订预购商品房资格转让协议,将其预购房屋转让给王某,王某随即支付牟某房屋转让费、购房资格保证金2.5万元。2010年4月,牟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以牟某的名义交给房产公司购房款31.9961万元,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据均由王某保管。
之后,牟某在王某不知情情况下,将同一房分别又与罗某、窦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先后收取罗某丈夫购房定金15万元、窦某购房款41.6万元。
2010年10月,牟某又将该房屋的地下室以3万元价格卖给黄某,所得房款用于还债。
法院认为,牟某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第三方的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王晓萍 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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