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某公司拖欠工人400多万元工资,行政部门向其列举了杨昌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刑的案例后,该公司主动偿还了拖欠工人的工资。
笔者从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广东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前不久在惠州审结,惠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杨昌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包工头欠薪10万潜逃
去年3月,重庆人杨昌均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深厦铁路惠阳淡水阿公顶车站护坡骨架工程,工程款为8万余元。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先付七成,另外三成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期间,林某支付了工程款6.9万元,但杨昌均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反而鼓动工人于去年6月带着一份捏造的总计35.7万元的工资表前往工程项目部索要工资。随后杨昌均手机关机并失去踪影。这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及25名工人、总计工资10万余元。此后,杨昌均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
司法解释仍存空白
《刑法修正案(八)》(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追究范畴。据介绍,以往恶意欠薪的事件时有发生,却很少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原因在于相关职能部门对新法律规定不了解,以致未能依法执法。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追诉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案例作为参考,这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最需迫切解决的问题。
移交查办促成首宗判例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从案件的危害性角度来讲,拖欠工资严重伤害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上杨昌均在欠薪逃匿前有一个上访事件,把矛盾转嫁到发包方,且该案涉案数额高达十万余元,杨昌均案发后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而外逃,足以证明杨昌均的行为是恶意欠薪。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有一个从理解到执行的过程,此案的成功查办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协调、形成合力的结果。希望劳动和公安部门对恶意欠薪、责令不改的行为,一定要移交司法部门查办,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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