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行收费,能否把全额罚息算上?
在频频曝出银行收费过高的新闻之后,3月1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报告称,目前已在全系统内展开自查清理乱收费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3月底前各银行将统一公布所有收费项目细则。对此,坊间也在期待,全额罚息是否也能作为其中一项清查项目,并给消费者一个期待的答案呢?
朱寿全:对于全额罚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全额罚息是银行自主收费的一项内容。规范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政府不可能对其各项收费都规定得面面俱到,而只是实行价格指导和监督。
目前,规范银行服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法于2003年6月出台,其目的就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对商业银行的违规收费进行整治,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012年2月10日,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希望通过这个管理办法进一步约束银行的不合理收费行为。如果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修改最终获得通过的话,将会取代2003年的《暂行办法》,加强对银行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对于全额罚息问题,我还是寄希望该办法对银行进行规范。
表率
工行式罚息:
按未偿还金额支付
国际上通行的有全额罚息和按未偿还金额罚息两种惯例,而国内银行一般通行的是前者,但是,也有银行主动选择后一种方式。
2009年2月22日,工行公布了牡丹卡新执行条款,其中关于工行牡丹国际卡和人民币贷记卡在内的所有信用卡类别均统一实行“部分还款按照未偿还金额支付利息”的规定。
容差还款:
10元以内零头
滚入下期账单
所谓“容差还款”方式,就是指银行为避免持卡人因10元以下的“零头”未还而带来较高的罚息,将10元以内的未还部分滚入下期账单中,不对其进行全额罚息。
目前,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都采取这种方式,对于罚息有所宽限,规定对于10元以内未偿还的透支额可视做还清,不再扣取利息,而是直接算进下一次的还款账内。
较真
国际“非”惯例
实在不少!
全款罚息,消费者诟病甚多,银行业却声称是国际惯例,那么,在“遵守”国际惯例的银行业中,有没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呢?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很肯定地告诉记者:“有,而且不少。”
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同一银行异地取款汇款要收取手续费问题。这个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合理,因为转汇款虽发生在不同区域之间,但是却是在同一银行,银行内部的手续费是可以免除的。在美国等国家,这项费用都是免除的。可以说我国现在同行异地取汇款收取手续费问题是有悖经济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
其他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还有:
要求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不计算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加重客户融资成本;
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额外收取费用,转嫁成本;
银行同保险公司联合欺骗很多老年储户将存款转化为保险金;
……
朱寿全说,这些银行业不规范的行规主要集中在贷款服务乱收费项目上,这些 “劣规”目前亟待改善。对于3月底银行将统一公布收费项目细节的规定,朱寿全充满期待:“希望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开展完自查清理工作之后,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会逐渐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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