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信息港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包括《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马鞍底蝴蝶谷管理保护条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产业发展条例》在内的10部地方性法规。其中,《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擅自占用湿地将重罚,最高罚款5万元。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等功能。大理州地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腹心地带,湿地资源十分丰富,境内有大小河流160多条,并有众多湖泊和大量湿地,其中洱海环湖湿地5868公顷,是云南省高原湿地的典型。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湿地周边人口的急剧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湿地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水利、旅游业、渔业、房地产业等一些不合理开发活动致使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的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出现了湿地面积减少,湿地不断萎缩;湿地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水资源利用不合理;湿地退化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等诸多问题。
经过数年的调研和讨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最终在今年2月25日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
该条例共有35条,主要包括湿地定义、湿地保护管理、湿地利用等内容,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经过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还规定,在重要湿地范围内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及建设工业项目。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鲜血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条例解读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马鞍底蝴蝶谷管理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了一、二、三级保护区,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十三种行为,二级保护区内除以上十三种外,还特别禁止胡乱滥采竹笋,掘根,剥树皮,乱砍滥伐蝴蝶寄主植物、蜜源植物三种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十六种外,还禁止包括开山采石、建设宾馆疗养院等行为。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 怒江州地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水资源丰富。为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怒江州制定了该条例。
该条例要求保护好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同时规定保护好水资源环境,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否则个人最高将被罚款五千,单位罚款三万。
条例还规定涉及到移民生产生活的,所需移民经费要列入水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产业发展条例》 条例包括总则、品种保护与选育、科研与生产、营销与加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
该条例规定,将每年的11月10日确定为丘北辣椒节,并明确种植丘北辣椒,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禁止在丘北辣椒生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丘北辣椒产品的分级、包装、检验检测、贮存、运输按云南省丘北辣椒综合标准执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丘北辣椒的晾晒、烘烤、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明确处罚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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