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强化信息披露或向注册制转变作铺垫
业内人士认为,如何依托充分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发行条件减少发行审核的自由裁量权将是披露制的核心
4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新股发行改革终于将要揭开面纱。
证监会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业界认为,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埋下伏笔,是参照成熟市场发行体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托充分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发行条件减少发行审核的自由裁量权将是披露制的核心。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整个IPO流程的重中之重。”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克星,同时也是有效市场的最基础性要求。其实,一些企业上市信息造假及过度包装,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必然结果。信息披露越是不充分,企业上市信息造假及过度包装就越有机会和空间。
与此同时,董登新表示,从这一句话中,我们似乎可以闻到未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终极目标注册制的味道:即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这是注册制对基本制度环境的要求;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这是注册制交给投资者和市场的权利由投资者自己判断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投资价值;同时,强调要落实发行人及证券中介在IPO过程中的各自独立的主体责任,这正是注册制在看似宽松的市场化约束前提下的严厉“问责机制”。
“在国外,企业上市后,如果一旦发现欺诈上市,或是上市信息严重造假,那么,所有在上市文件上签字的发行人及证券中介相关责任人,都将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这种法律威慑力无人能挡。各市场主体各就各归、归位尽责,应该不是说着好玩的。”董登新表示。
西南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认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信披责任,暗示可能逐步走向注册制。
业内人士认为,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也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作了铺垫。同时,从完善信息披露入手,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也有利于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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