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抓紧制定拘留所执法细则
2012年04月07日1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从今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规范拘留所管理的行政法规《拘留所条例》正式施行。“我们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准确把握具体内涵和要求,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人权观念,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制定《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细化条例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要抓紧制定下发拘留所执法细则和执法法律文书,全面推进拘留所执法规范化建设。
原有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需要
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
这些不适应主要表现在: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规定;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作出规定。
“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上升为行政法规。”这位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障被拘留人权益成最大亮点
据介绍,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条例主要有四大亮点。
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坚持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处处体现着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的精神。
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
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
禁止强迫被拘留人生产劳动
条例总则明确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据介绍,条例从十个方面对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具体规定。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在财物保管方面,规定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出所时返还代管保管的财物;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请假出所。
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新模式
“从条例签发到正式施行仅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工作十分紧迫。”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说:“我们要加强和改进拘留所的建设。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好拘留所人员编制、职级配备、基础设施和装备、经费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为拘留所规范执法和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
这位负责人表示,要把贯彻条例与新形势下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新模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为主线,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不断创新管理教育被拘留人的方式、方法和勤务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教育水平,努力把拘留所建设成为安全文明的监管场所、教育矫治违法人员的特殊学校。(记者李恩树卢杰)
作者:李恩树卢杰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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