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多重视版权保护 英国因版权费太高难觅KTV
2012年04月07日13:47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国家版权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及网友们的极大关注。
行业的质疑,是忠言逆耳还是对修改草案的误读?参与草案制订的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就是用这首歌解释草案中制订这项条款的初衷。
李明德:比如说《青藏高原》,要是没有这种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如果词曲作者只发放了一家许可的话,就只有李娜一个人去唱,不会有韩红去唱,不会有谭晶去唱,不会有别人去唱。这种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就是说,可以允许更多人去演绎同一首音乐作品,著作权法第一条他讲的是,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利益,保护作品的传播者的利益让社会公众获得更多丰富多彩的文学艺术作品。任何一个条文你在考虑的时候,必须把这三者结合起来。
那么对于“翻唱”的现象,世界各国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据了解,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版权法的国家是英国。英国在作品版权方面对原作者的保护可以用两个词描述:严格而简单。目前旅居英国的中国作家潘采夫先生就切身感受到英国在版权保护上的严格。
潘采夫:艺术家这种劳动成果不管是音乐、雕塑、绘画或者电影、影视,凡是在英国,是英国人或者英国居住的创作的作品都会收到保护,而且很严格,不仅仅是商业使用未经本人同意那是侵权,如果你是个人娱乐,你未经作者本人使用也会形成侵权,除非你是进行学术研究和个人学习使用,这两点是可以不受到这种版权法的。
潘采夫说在他居住的爱丁堡市,那里甚至连KTV这样的场所都很难见到。这让人不难感受到整个英国版权保护的环境和威力。
潘采夫:我住的这个地方,爱丁堡市,我几乎就看不到KTV,只有在中餐馆吃饭的时候,在厅里面有电视可以唱一点中国歌曲,也很少有外国的歌曲,因为KTV是海量的使用版权的,以英国这种对著作权保护严格的程度。我觉得他们要是开KTV很快就会破产,因为版权费实在太高了。
在英美国家,人们认为作品的版权理所当然归个人所有,任何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都必须直接与版权拥有者商谈。比如歌曲《祝你生日快乐》家喻户晓,虽然仅有6个音符,但是它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歌曲之一,每年为版权拥有者美国华纳挣得200万美元的许可费。这其中包括这首歌在影视作品、广播电台以及在各种公开场合中使用都要交费,甚至还规定了如果某人演唱这首歌曲的时候,在场的听众有一定数量并非是他亲戚朋友的话,也要交钱。
记者从美国版权局官方网站了解到,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创作后的一刻开始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美国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其版权要按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与英美国家不同,实际上业界人士表示,这次中国的著作权法草案的争议条款借鉴了北欧、挪威相关行业的法律规定。潘采夫给我们作了比较。
潘采夫:对于不在它这个行业保护协会的名单里面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版权法里面他也受到这一个规章或者这一条约的约束,也会自动纳入到比如他的作品会被收费然后返还给作品的版权人和原作者本人,这条是跟我们现在的著作权法里面这一条是比较接近的,但是两国的法律环境不同,而且像著作权保护组织他们的性质、角色定位也不同,就会产生的后果也不一样。
在邻国日本,旅居日本20年的黄学清女士介绍,1939年成立了行业协会性质的音乐著作权协会,旗下管理着日本音乐版权。
黄学清:在日本歌曲的词曲使用权分别由词曲作者拥有,如果要使用旋律或翻唱必须经过词曲作者同意是交纳使用费的,在日本有一个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39年,负责管理词曲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着众多日本音乐作品。艺术家本人直接收取使用费并不多,一般都是由这个协会代理办理各种手续,现在日本仅音乐版权的收费每年就达10亿美元之多。
“翻唱”现象,一方面可以让音乐作品流传更广,这对权益人来讲是有益的;但另一方面,如果保护不利,也会损害创作者的积极性。这是一对矛盾。《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所引发的争论恐怕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广泛听取意见,对于一些质疑的声音,会在4月中下旬左右给公众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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