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货车懂得避让,如果校车不存在超载行为,此类悲剧或许不会发生CFP本版图片
综合新华社、晨报记者 张岂凡报道
从紧急部署、起草到论证,仅仅历时4个多月,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对外公布施行。条例明确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同时对校车的服务对象范围、校车驾驶人条件等作出规定。
对服务对象规定 高中生、幼儿未纳入 条例第二条明确关于校车服务对象范围,称校车界定为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此外,条例指出,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对“优先权”规定 机动车不避让罚200元 在此次公布实施的条例中,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成为亮点。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载有学生的校车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校车“优先权”的落实,条例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对最高时速规定 非高速路不超60公里 条例明确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对车辆规定 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根据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另外,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此外,条例还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对司机的规定 须有3年以上驾龄 本次条例就校车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具体的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在对司机作出要求的同时,条例还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广东:校车货车相撞3死14伤 昨日,记者从广东阳春市委宣传部了解到,9日下午该市一辆校车与货车相撞,15名受伤儿童中,有1人于昨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至此这起校车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
阳春市公安机关已对肇事校车的驾驶员郑兴桂和大货车驾驶员欧元盛进行刑事拘留,并对金龙育才幼儿园园长的法人代表杨雪群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共犯,采取强制措施。目前,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
根据警方初步分析,肇事车辆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郑兴桂驾车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驾驶车辆实载19人,其中17人为幼儿园学生,车辆核载11人。欧元盛驾驶车辆没有确保安全车速行驶,车辆严重超载,且对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让校车享有这些“特权”,是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悲剧]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新闻分析] “过渡期”不能成为放松监管的借口 经过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回顾这部条例的出台,无论是民主、严谨的立法过程,还是紧凑、高效的立法速度,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校车安全这一民生大事的高度重视。
“徒法不足以自行”。学校、校车生产厂家和运营机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政府部门一定要意识到,校车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狠抓落实,用最大的责任心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像依法打击醉酒驾车那样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气势,尤其要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落实情况,利用对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警醒、教育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基层分管领导等各方责任人,力争让校车安全条例在执行力上不打任何折扣,让我们年轻的汽车社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形成礼让校车的文明驾驶风气和汽车文化。
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是,在校车安全条例提出的“过渡期”内,地方能否严格把关,确保“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安全运营底线。前不久,就有媒体披露了有的地方使用报废机动接送学生的情况。记者认为,绝不能让条例根据国情规定的“过渡期”,成为一些地方放宽对运送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监管的借口。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校车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情况予以 “顶格打击”。
按照校车安全条例规定,下一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办法。如何在校车安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地区等差异,制订出便于落实、利于执行的实施办法,将考验地方政府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也是关系到校车安全条例执地方行力的重要一环。
(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专家解析]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区域校车负总责 综合新华社报道
国务院日前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就读者的几个疑问,有关专家予以解释。
为何向个体经营者开放?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只有企业和按照政府规定设立的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条例规定,个体经营者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也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这是考虑到农村校车服务企业较少,采取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措施,把个体经营者也纳入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为什么设定“过渡期”?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
按照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所以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期。
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如何避免管理责任不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校车在我国起步较晚,包括责任主体的明晰,安全和管理服务等都比较滞后。对此,条例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予以了明确界定,避免校车安全管理“权属不清、责任不明”。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才能互相协助,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流动校舍”。
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是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管理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交通环境。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学校老师要承担孩子的教育责任。家长和孩子享用校车服务的时候,要有安全责任意识。如果教育、交管、安监等部门能够真正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老师、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良好的校车交通环境,就能够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新闻链接] 近半年来发生的重大校车事故 甘肃正宁县校车事故 2011年11月16日9时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小博士幼儿园一辆核载9人、实载64人的校车与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另有43人受伤。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通报,事故原因是运送幼儿的小客车严重超员,在大雾天气下逆向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江苏丰县校车事故 2011年12月12日17时45分许,江苏徐州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的一辆小学生校车在行至该镇张后屯村时,因避让一辆三轮车而发生侧翻事故,致15死8伤。
该事故中,当事车辆曾因未备案被要求停运,且当事司机准驾车型不符。此外,记者去年在赴当地采访时发现,首羡镇张后屯村道路坑洼逆境,路况极差,影响校车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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