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款匆匆去,不见货物来”,4月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对网购的评价引起与会者的共鸣。
当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举行网络交易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者认为,网络交易纠纷对法律适用提出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网购繁荣纠纷不少
2008年起,我国网上零售市场成交规模以每年40%以上的幅度增长,2011年电子交易规模达到7亿元。但网购繁荣也引发大量消费纠纷。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消费投诉前十名中,网购排在第一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则显示,去年电子商务投诉10万件中网购占52%。“网购纠纷高发既有交易双方不能诚信履约的因素,也有网络商品经营者、服务者等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的原因,这些纠纷隐含的法律问题凸显。”朝阳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徐悦说。
董祝礼告诉记者,全国21个省市消协上报的2011年上半年网购消费投诉共有5530件。按照投诉问题性质分类,质量投诉占28.8%,营销合同投诉21.2%,虚假品质表示8%,广告4%,价格、假冒、安全、计量、人格尊严等也各占一定比例;按照投诉问题类别分类,团购类投诉占4.9%,非团购类投诉占95.1%;按照网络消费合同类投诉情况分,不履行合同的占35%,实物与宣传不符18%,单方变更合同11%,不履行三包义务10%,拖延处理或维修10%,此外还有发票问题、合同欺诈、强制交易等等。
为了了解网民对网购现状的看法,记者设计调查题目委托爱调研网站进行了调查。共有1069人参与的调查显示,42%的人在网购中遇到过欺诈,遇到纠纷的只有20%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62.8%的人表示放弃维权意愿。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原因何在?38.2%的人称“取证难”,30%的人表示“维权费用高”,还有12.4%的人表示“找不到卖家”。只有17.6%的人认为网络“可信度高”,认为我国网购环境“很好”的只有2.9%,74.8%的人认为我国网络交易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朝阳区法院法官程屹介绍,朝阳法院2009年审理了网购纠纷案件13件,这两年数量不断增长。案件原告以消费者居多,被告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通常是网店卖家、快递公司、网站经营者;案由类型多样,主要涉及买卖、服务、旅游、委托、货运等几大类合同纠纷,“诉讼发生不仅有个体原因,也反映出行业发展样态。”
纠纷涉及交易各环节
程屹告诉记者,网络交易纠纷超越了单纯的交易方违约或侵权,涉及交易的所有环节和所有主体。
比如配送环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对网购不满意的原因,22%和配送环节有关。送货时间长、货物丢失损坏、快递服务态度差等,都为购物者诟病。快递大都是卖家委托,买家收货时发现货物存在问题,作为第三方的快递介入到网购双方中,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比如,卖家认为货物出库时并无问题,而是快递野蛮装卸造成损坏,买家则认为货物本身存在问题,双方因此纠缠不清。
再比如支付环节,为数不少的消费者因“错觉”导致损失发生而提起诉讼。网络交易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银行的专业术语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但不少人错误地认为网购有担保功能,“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担保义务,买家没收到货,平台就不会向卖家付款”。
程屹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就持此观点。当事人用信用卡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支付了7万余元,在没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易宝支付”就把款项付给了卖家,这位当事人认为“易宝支付”没有尽到担保义务而将其告上法庭。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有网关型、虚拟账户、担保模式三种类型,前两种并不涉及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清算组织监管科科长谌春秋介绍,2010年央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目前已有24家机构获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许可证,其中15家涉及网络支付,其支付模式主要是不涉及担保的网关型和虚拟账户。她坦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起诉交易平台的也不在少数,如《淘宝网服务协议》规定,发生争议由公司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管辖,消费者认为这属于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交易平台技术及人工管理出现问题引发的纠纷。不久前,淘宝网发生了“一元秒杀”事件,实质是后台技术故障造成货品价格变为“1元”,不知真相的买家下单后,全部交易却被淘宝网取消。订单是否有效?淘宝应否继续履约?卖家和淘宝谁应为适格被告?这些都成为争议的焦点。
解决纠纷现行规则不给力
与会者普遍认为,网络交易纠纷引发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明显区别于实体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实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在解决网络交易纠纷中遇到了不小的障碍。
诉讼周期长。朝阳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多居北京,而被告大多位于南方省份。很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由其住所地、网站经营地、发货地等地法院审理,交易双方对管辖权的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偏长。“实体经济纠纷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大多数3个月内审结,而网络交易纠纷一审审理时间往往需一年或更长时间。”
诉讼成本高。多数卖家在网上不提供真实姓名,消费者起诉前要花大量精力查找被告真实身份。如果到卖家所在的外地法院参加诉讼,买家的差旅费又大大增加。诉前对网页等数据电文证据的取证需要支出不菲的公证费,取证费用高同样“吓退”不少原告。
解决滞后。和其他民事纠纷中诉讼一方可以通过诉前保全措施及时冻结账户、查封财产不同,网络交易瞬间即时发生和完成,交易资金瞬间流转到多个账户,比如网购中的钓鱼网站在划扣消费者账户资金后,即使消费者立即发现,资金也已经不知去向。
另外,交易涉及主体多,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程屹介绍,网络交易涉及主体较多,各主体责任范围界限是什么,一直存有争议。如淘宝网在交易中是何种身份?承担何种责任?意见不同。从全世界范围看,针对网络交易的很多问题也都没有统一看法。比如美国著名的eBay网站就接到过完全不同的判决:2008年7月纽约一法庭审理eBay销售假货一案,认为eBay无须对商标侵权承担责任;2010年6月巴黎高等商业法庭则判决,eBay因有卖家销售假货对LV集团赔偿3860万欧元。
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现行的法律法规解决网络交易虽有效,但在操作层面上很难给力,有必要修订或新制订更有效的监管规则和法律法规,要用发展的眼光去建规立制。
关于未来规则的一些设想
徐悦告诉记者,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及2011年商务部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在促进电子商务与网购健康和谐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以及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这些规定偏重于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尚不能完全解决网络交易中的全部问题。”
朝阳区法院的审判实践表明,网络交易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是数据电文,电子数据证据如何提交?如何验证真伪?如何保存?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期待有关部门尽快研究网购法律问题,并在立法上作出统一规定。
程屹认为,应当确认服务器上的数据电文是该证据的原始形式,下载保存到本地电脑的是原始证据的复制形式,前者证明力高于后者,服务器的管理者是案外人的,应当认定服务器上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
关于未来规则,与会者还提出如下设想:提高平台经营者技术管理能力,建立以保护消费者为立场的交易规则;网站必须把防范网络技术犯罪、反网络攻击放在首位,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建立“卖家实名制”,防止不诚信经营者钻非实名经营的空子;建立“诚信者胜出、违约者退出”的交易规则,让不诚信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商务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网络经营有关制度。”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调研员白海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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