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4月11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未按规定在居民区修建配套的“人防”工程,开发商被罚款7万元、补交易地建设费170余万。据郑州市人防办公室主任张德印介绍,这也是河南省首例“人防”行政诉讼案。
不建“人防”工程开发商被罚款
2010年6月2日,郑州市人防办根据举报对河南省振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振宇)建设的盈家水岸项目进行人防工程检查,发现该项目4号楼、5号楼下未建人防工程,1号楼下建有地下室,但未见密闭隔墙,未做人防口部,未安装人防设施,未按审批的人防图纸施工。2011年7月5日,郑州市人防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南振宇罚款10万元,补缴易地建设费1709840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很快做出判决,把人防办对河南振宇的十万元罚款,变更为七万元,支持了1709840元的补缴易地建设费。
人防办主任出庭当被告
河南振宇仍然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建与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小区的建设过程中,随着小区建设的完成,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已经结束,“未建”只是行为结果,一审判决错把行为的结果认定为行为的连续。人防办没用提供根据国家规定上诉人应建多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和有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范。况且上诉人在一号楼地下已建了地下室,而人防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2月28日,郑州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防办30多工作人员参与了案件的旁听,人防办公室主任张德印出庭应诉。
人防办辩称,河南振宇申报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经人防办审核批准后,就确定了他们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建设该工程的法律义务,上诉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只有在上诉人按照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时,这一违法行为才可认定为终了,该公司在一号楼下修建的地下室不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四号、五号楼下未建任何形式的地下室。人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和平时期不能忘战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是其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了河南振宇的上诉。
对于和平时期人防工程的建设,张德印表示,按照相关规定,遵循的是“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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