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何欣 通讯员 邹慧)通过所谓的物业管理“行规”,某国有物业管理中心经理李牧及其下属某小区物业管理站站长刘军,分别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保安公司负责人贿赂款合计数十万元。二人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02年,李牧在某国有物业管理中心下属某小区担任物业管理站站长,由此开始了其与某保安公司长达近8年的业务关系。按照公司规定,只有李牧先签字后,这家保安公司才可以去物业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保安费。起初李牧还能及时签字,但是没过多久,李牧便开始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签字的时间。这可急坏了保安公司的经理李某。几个月后,李某找李牧签字时带来了一个装着钱的信封。李某表示,这是物业管理的“行规”,即按照小区的保安人数,以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李牧的好处费,李牧稍做推托后便收下。果然从那以后,李牧再没耽误过签字。
2004年8月,李牧升任某国有中心经理一职。李某除了继续按照“行规”每月给李牧“好处费”外,还在过年过节拜会时,送上了金额不小的“一点小意思”。
李牧升职后,小区原来的工长刘军接任了物业管理站站长一职。李某同样按照“行规”给刘军“上供”。为了节约成本,李某只得缩减小区的保安人员,并消极怠工。对此,拿了好处的李牧和刘军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直到一封举报信寄到西城检察院,李牧和刘军受贿的事才算败露。
承办此案的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建议相关单位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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