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弟弟医院内杀死哥哥”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弟弟赵有利患有精神病在家扰民,哥哥赵有福找到弟弟所在单位,要求协助将弟弟送往医院。在医院内,弟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哥哥扎伤致死。死者家属将赵有利的单位及医院告上法庭,提出索赔(本报2011年8月26日曾报道)。
日前,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获赔31万余元。
二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家属提出65万索赔
赵有利是北京铁路局三家店工务段张家口南站职工。
据赵有福家属称,因赵有利患有精神病经常扰民,2010年4月12日,赵有福找到弟弟的单位反映情况,要求对方协助将赵有利送往安佳医院进行治疗。第二天上午11时许,北京铁路局职工协助赵有福将赵有利送往安佳医院接受治疗。赵有福按照医生安排为弟弟办理完住院手续,并将弟弟送往病房。在此过程中,赵有利突然挣脱看护人员冲向哥哥,用刀将赵有福的胸部等多处扎伤,赵有福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北京铁路局和安佳医院明知赵有利是精神病患者,在送其到医院接受治疗和接诊后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存在失职行为。因此,起诉北京铁路局和安佳医院,索赔65万余元。
二被告承担50%责任
庭审中,北京铁路局称,赵有利长期在家休养,作为法定监护人之一的赵有福要求协助将赵有利送往医院,被告已经做到。事发后,被告还积极处理和救治,给予受害人家属2.1万元救济款。整个过程中,被告不存在过错。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进行赔偿时,应先用精神病人的个人财产赔偿,之后用监护人的财产进行赔偿,赔偿问题与单位无关。
安佳医院称,赵有利是办理手续过程中突然行凶的,双方的医患关系尚未建立,所以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铁路局在送赵有利去治疗过程中,应预见到自身负有安全义务,因其主观上未尽到履行责任的义务,应对赵有福的死亡承担30%责任。安佳医院在患者已办理入院手续之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赵有利刺伤赵有福致死亡,其应承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安佳医院分别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9.1万元和1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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