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文望)拿着100元抵用券去“快乐迪”千峰路店唱歌,店方却要求其必须消费30元,否则不予安排包房。4月16日,市民李女士讲述了她遇到的一件窝心事。
李女士说,几天前,同事送给她一张“快乐迪”100元抵用券,有效期截止到4月16日。持这张100元抵用券,可在19时至21时在“快乐迪”太原任一门店消费。4月13日,李女士提前打电话,在“快乐迪”千峰路店预订了一间小包房。4月14日18时40分,李女士来到了“快乐迪”千峰路店。工作人员在100元抵用券上标注了序号和开唱时间,并安排李女士在休息区等待。
到了19时,李女士接到工作人员通知称,必须到“快乐迪”千峰路店的小超市内消费30元以上,总台才会安排包房。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无奈之下,李女士在小超市里消费了31元,“无论是吃的还是喝的,都比大超市里贵出好多”。让李女士不解的是,消费小票也被总台没收了。“那张100元抵用券上并没有标注‘最低消费30元’这一条,电话预订的时候,客服人员也没有言明,早知道这样,我就不来这里消费了。原本是高高兴兴来唱歌的,却憋了一肚子火。”
李女士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呢?为了了解真实情况,记者以顾客的身份拨打了“快乐迪”千峰路店的电话。工作人员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如果要用100元抵用券,只能在19时到21时消费,而且无论是小包还是中包,最低消费均为30元。随后,记者再次拨打“快乐迪”千峰路店的电话,联系到了店长助理,他说他们店里确实有最低消费限制,但这是总公司的规定,不是他们一个店的单独规定。他表示,“最低消费”这个规定虽然并没有印制在100元抵用券上,但在电梯出入口,他们已经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公示,消费者可以根据公示内容选择是否在“快乐迪”千峰路店消费。他还说,李女士肯定是没有看到公示内容,所以才产生了误解。
“快乐迪”千峰路店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太原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主任郑晋文说,店方在发放100元抵用券的时候,就应该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规定,或者在100元抵用券上标注相关条款,如果对于两者,店方都没做到,而是在消费者持券消费时才增加了限制条款,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据此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部门会协调处理此类案件,如果是典型性欺诈案件,工商部门将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罚。郑主任特别提醒消费者,一定要谨慎对待店方的发券促销活动,并对所发放的各种券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有无限制条款等进行详细了解,以免在消费时与店方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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