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读者陆女士反映,她表妹阿丽通过某相亲网站认识了“香港富商”王某。两人结为男女朋友后,王某经常问阿丽借钱。同时,阿丽了解到还有数名女子被王某以相似的方式“借”走不少钱。
感觉受骗的阿丽与其他女子一起抓住王某送交公安机关,可警方并未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警方表示,现有证据表明,阿丽等人在与王某的感情交往中借钱给王某,属于个人间的经济纠纷,缺乏可以构成诈骗的证据。因此,警方没有立案,建议阿丽等人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网络相亲该如何擦亮眼?律师和情感专家纷纷支招。
“富商”男友颇多蹊跷
陆女士说,她表妹在一家相亲网站征婚不久,就有一名自称“香港富商”的男子联系。这名姓王的男子说,他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现在做销售生意。没多久,阿丽渐渐地迷上了这个声称“认识李嘉诚儿子”的“香港富商”,并带他去见了父母。
交谈中,王某告诉阿丽的父母,他的父母是广西大学的老师。阿丽父母随后找人去广西大学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所说并不属实。尽管如此,阿丽的父母还是抱着“只要你对我女儿好就行”的心态,一次又一次地将钱借给了王某,前后借出近7万元。
但后来阿丽发现,她与王某在一起时,经常有人给王某打电话“催债”,王某每次接电话都是偷偷摸摸的。阿丽疑窦顿生,向表姐陆女士述说了心中的疑惑。陆女士将阿丽的疑虑与王某此前的行为联系起来,展开了调查,发现王某同时与不少女子交往。
“借钱女”联手抓“骗子”
阿婕与阿丽有类似经历,她是在2011年3月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了王某。王某对阿婕表明了他的“显赫”身份,两人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不到一个星期就见了面。
一个月后,与阿婕已经“关系暧昧”的王某说做生意缺一笔钱,问阿婕借。阿婕尽管有所怀疑,但还是将银行卡给了王某,王某很快就把卡上的3万多元取走。此后,王某还了1万元给阿婕。再后来,王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推托“在国外”或“在香港”,拒绝与阿婕见面。
王某开了一家红酒店,在店内工作的阿玲也被王某借过钱。阿玲表示,她之前是通过一个百色老乡认识王某的。王某称他也是百色人,不过入了香港籍,正在做红酒生意。王某为此邀请阿玲到他位于南宁市鲁班路的一家红酒店从事销售工作,阿玲于是欣然加入。2011年1月,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借了阿玲5万元,可是当借据上还款日期一到,王某便玩起了失踪。
阿丽、阿婕、阿玲了解彼此的情况后,很是气愤,希望找到更多被王某“欺骗”的女孩。同时,她们决定找人假装在网上征婚,将王某“钓”出来。经过几天的网上聊天,王某终于答应出来见面。4月14日,王某在约会地点被几个女子抓住,并被送到了派出所。
警方未予以立案
4月14日晚上,记者在派出所见到了阿婕等人。
把王某送进派出所后,阿婕们觉得可以松了一口气了,但随即发生的事情让她们十分意外。
当天晚上11时许,派出所民警详细了解情况,并请示上级部门后,答复阿婕等人说:警方目前不能对此事进行立案。也就是说,没有合适的证据证明王某对阿婕们实施了诈骗,因此无法立案,也无法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至于阿婕等人的还款要求,民警建议她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民警进行了调解,王某在派出所内承诺分批将钱还给阿婕等人。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罗凇方律师表示,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是否构成诈骗,要从其行为特征上加以判断。如果王某已婚却在借款时以双方“恋爱结婚”为晃子借款的,或其在借款(写借条)时不是以真实身份证上的名字来署名的,就有诈骗嫌疑。
但是如果王某不存在第一种情况,而是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利用女方对其信任,多次向女方借钱,并且都打借条署以真名,事后又以种种借口不还款,这就是民事纠纷,女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王某还款。
恋爱要核实对方身份
“欠条表述得越清楚,将来追索权利会越容易。”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民法专家邱玉成表示,此案中公安机关无法进行立案的原因是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有诈骗的嫌疑。邱玉成建议,“借款用途、归还时间等信息,都应写清楚”,如果要借他人钱财,可以要求他人提供实物担保,或者要求第三方进行公证。从而使借款的过程更加正规化和透明化,以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到时借款人没有按照欠条上所注明的用途安排这笔钱,一旦发生纠纷,警方就可依据“虚构事实”来对借款人进行立案调查。“虚构事实”是涉嫌诈骗的重要依据之一。
不过,邱玉成认为,要想完全规避风险,应该从一开始就要注意核实对方的信息。“现实中的相亲都存在这样的风险,何况是网络呢?”邱玉成说,在网络征婚日渐普遍的今天,对于征婚对象信息的调查尤为重要。另外,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尽量不要涉及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
截至发稿前,记者曾多次拨打王某的手机,都因关机无法联系。(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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